Thau兄:
雲程兄,有關你提到的日本對琉球的「剩餘主權」,我不明白的地方在於「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這樣是否有將琉球的領土主權交給聯合國的意思?
如果管理國可以全權處理託管地的領土地位,不需經聯合國同意,那麼比較美國處理琉球vs南非處理西南非的過程,聯合國就是採雙重標準。
雲:
在這篇文章中,轉載的是琉球(當年的稱呼)的「軍事統治」(military government),不是託管。
琉球的託管,是規定在SFPT之中。地位改變,是政治決定,必須規定在正式的「和平條約」,以「條約」的形式呈現。
日本同意的是「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下,且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而日本同意美國可以對之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權力」。
請注意其次序是:先置於UN下,再確認管理當局。而且都是原管理當局日本的同意。
大家解釋:這不是交出主權。
日本國會議員當時聞之,腦筋一陣暈眩,無法理解為什麼交出「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權力」卻說沒有交出「主權」?這就是歐洲文化可以處理複雜議題,而東方文化(主要是漢字文化)只能理解簡單議題所致。
用一句比較可以理解的話來說明,1951年SFPT使琉球發生的是「長期租借」,不是割讓,這也是日本天皇的理解,與希望用的名詞。(而先前1945年發生的是「軍事統治」。)而西方是理解為託管與剩餘主權。有些不一樣。
至於ROC與PRC則永遠是很貪心的:「我不管,這就是我的固有領土,一定要還我」。
西南非的案子是,一次大戰前原本為德國海外殖民地。打戰打輸了,就必須吐出來。又因為大家深知殖民地競爭是世界大戰的原因,所以由南非將領史穆茨(Jan M. Smuts)和其他人提議成立委任管理(the Mandate),要求得國將海外領土交給國際社會(國際聯盟)管理。以避免重蹈覆轍。
西南非(德屬西南非),就依據凡爾賽和約,經由管理當局德國的同意,交給國際聯盟,而在由國際聯盟的決議交給英國國王管理,英王再轉給南非自治領代管。我們台灣人不習慣看「權力移轉」(transfer of power),只好相信KMT的謊言:叢林法則。最後不是自怨自艾,就是罵天公。
問題在於二次大戰之後,成立聯合國。不久,國際聯盟就將所有的財產與相關權力與權利移交聯合國。南非認為,西南非管得好好的,又是根據《國際聯盟盟約》第22條規定:「能如同其領土整體般的管理」(拙作下冊第187頁),所以就甩賴、違背先前要歸還的承諾,而不「還」給UN。
於是就發生UN請國際法院提出諮詢意見,以及事後南非抵死不從,從而發生幾十年的抵制事件。
兄可以看出,這中間仍有嚴謹的權力移轉程序,與琉球並無不同。而兄所質疑的美國可以全權處理而南非不行一事上,我們要看出:
1. 琉球有嚴謹的權力移轉形式,而南非對於西南非則無。
2. 南非想併吞西南非為自己的國土,但美國沒有併吞琉球,而在1972年將琉球回給日本成為沖繩縣。
3. 在國際法院中,確認這種委任管理(或日後的託管),是一種國際社會的「文明神聖的委託」,不是做為戰利品奉送土地的意思。管理國對於國際社會有責任,其責任顯現在管理當局與國際聯盟簽訂的「委任管理協定」或管理當局與聯合國簽訂的「信託管理協定」上。換言之,管理當局承受了「委託」而不是承受了「笑納」的權力移轉。最終權力與地位改變,仍須國際聯盟與聯合國的同意與監督下進行。
因此,應該沒有兄所說「管理國可以全權處理託管地的領土地位,不需經聯合國同意」這回事,也就是沒有「只許美國放火,不許南非點燈」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