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網友討論到「有沒有兩國家和平統一」的例子,但說好「兩德與兩韓除外」。
兩德與兩韓怎能除外,這兩「國」有非常特殊的佔領經歷,不討論此,就會誤解這兩「國」是何平統一的例子(至少是德國)。不過,要稍微更正一下的是,既然是兩「國家」,那就是「合併」而不是「統一」了。統一,似乎以分裂為前提。
首先,兩韓與兩德是佔領的例子。兩韓與兩德戰前是「一個」國家,且韓國是經過日本在SFPT同意獨立。換言之,這兩國在國際法上是有權利建國或恢復國格的。
問題是,這兩國因為分區佔領的因素而變成兩個「半國」,合在一起才是一國。因此,兩國的「統一」是回復原狀,不是「新的國家」。對德國來說,這是回復戰前(ante bellum)的一國。對朝鮮而言,這是等待SFPT的實現。
許多人未見到這點,誤以為是(新的)「和平統一」,真是天大誤會。原因是將戰前與戰後一刀割開,無視於歷史的連續性,犯了方法論上的重大錯誤,所以自說自話。
從國家數目與來越多而言,兩國家的和平「統一」?可能很難見到。
1910年朝鮮併入日本,算是(當時)沒用武力。1845年德克薩斯共和國加入美國,也算一個。這是一個國家消滅於另外一個國家的例子。
1958年埃及與敘利亞形成阿拉伯聯合共和國(United Arab Republic)。但這新國家在1961年就因為政變而將敘利亞分離出來。
1964年坦葛尼克(Tanganyika)與尚吉巴(Zanzibar)合併為坦尚尼亞(Tanzania)。但是,尚吉巴在坦尚尼亞內擁有「半自治地位」(semi-autonomous status)。
更早的1777年英屬北美13殖民地由大陸會議制訂的〈邦聯條款〉形成13個「國家」,在1783年獲得英國透過〈巴黎條約〉承認13「國」獨立之後,於1788年一個聯邦「國家」憲法生效,由13國合併為一國。
結論是:
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有和平「合併」(形成新國家)以及「併入」(一個消滅另一個存續)的例子。兩德與兩韓,是特殊的因分區佔領而形成(兩個)「半國」的(一個)「分裂國家」。如果是兩「國」的話,統一這字眼,不恰當!
所以,太陽底下無新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