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企業在5月9日晚上9點40分發布重訊,公告「獨立董事陳敏薰違反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遍地烽火的泰山經營權之爭,再現一枚驚天動地的震撼彈。
受泰山公司派邀請而擔任獨董的陳敏薰,在這場經營權大戰中的各種作為,都與公司派立場完全相反。包括前陣子決定與前獨立董事杜英達共同召集股東臨時會、在會議上反對公司派提出的111年度董事酬勞議案,再到最近反對投資街口支付、拒絕討論廠房新建案、新生產線設置案。不僅並非泰山公司派所預期的「友軍」,更儼然搖身一變為敵軍大將。
泰山公司派突如其來的「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職務」公告,好似懲處叛軍,更似剷除大患。
但,陳敏薰的獨立董事職位會因為泰山公司派的一紙公告就被解職嗎?
泰山公司派的公告說陳敏薰的獨立董事職位是依法當然解任。那麼,首先要看的就是什麼叫作「當然解任」?
當然解任,就是一旦這位獨立董事發生了符合法定解任條件的事情,他的獨立董事職位就會立即、自動解除。職務的解除是在「符合解任條件的那一刻」就發生,不必等到經濟部發公文,也不必提告到法院;甚至其實也不用當事人或公司做出任何表示,這位獨立董事就已經失去他的職位了。
至於雙方如果為了「是否還有獨立董事職位」這件事情,到經濟部、法院吵,那也只是「確認這名獨立董事有沒有符合法定解任條件」而已,雖然會有行政處分以及判決,但這些都是事後確認「到底有沒有解職」,並不是到經濟部或法院「申請解職」。
符不符合當然解任的條件,誰說了算?
經濟部說了算?不是正確答案,但可以這麼說。
泰山公司派既然公告「陳敏薰獨立董事當然解任」,那下一步就必須要到經濟部辦理「獨立董事的變更登記」,申請將陳敏薰的名字從獨立董事登記欄位中刪掉。
依照公司法第388條的規定,經濟部必須審查這個「變更登記申請」是否合法。這個審查原則上只是書面審查,沒有開庭程序,甚至也不一定會有「兩造」的攻防。經濟部雖然也必須做調查、判斷,但就算經濟部准了變更登記,也不是決定性的,因為經濟部公司登記的功能只是「公告週知」,並不是判決,也不是董事就任或解任的「條件」。
對於是否符合解任條件這件事情,我們法律人稱為「私權爭執之實體事項,應循司法途徑處理」。有最終話語權,能夠一錘定音的,做出有拘束力的決定的機關,仍然是法院。
但是如果泰山公司派成功辦理「陳敏薰獨立董事當然解任」的變更登記,看起來就是經濟部也認為「陳敏薰獨立董事符合當然解任條件」。而且,大眾也可以看到陳敏薰的名字,在經濟部公開的「泰山企業公示登記資料」中消失,自然就會有「陳敏薰已經被解任」的印象和認知。因此,在講求時效性、短兵相接的經營權戰爭中,經濟部變更登記這一關,是個甚至比法院還要重要的戰場。
C. 那麼,陳敏薰獨立董事是否符合當然解任的條件呢?泰山公司派如果要到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的話,勝算多大?
讓我留個思考的空間給大家。有任何想法,歡迎留言討論。如果這篇反應不錯的話,我會很快地寫一篇討論C議題以及公司派可能採取策略的文章分享給各位。
因為這篇算是非常具時效性的文章(甚至可能是泰山獨董解任案第一篇法律成分高的文章),希望大家覺得內容不錯的話,盡量幫我公開分享,給我一些肯定與鼓勵,先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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