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現行的刑法當中275條加工自殺罪
條文內容指出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當中的阻卻違法事由
其中之一是「醫療行為」在這邊我舉個例子例如醫生幫病人動手術不會觸犯傷害罪
因為這是醫療行為醫療行為顧名思義
希望病人重新獲得健康
醫生的主觀意識並非「傷害」
可是在執行安樂死的人
已經知道這樣做之後會導致
生命的終止
「有關解釋不管是殺人、或者是想幫病人解脫
可是客觀事實就是導致生命的終止」
就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75條
加工自殺罪的構成要件
安樂死在台灣目前無法被許可
是因為安樂死的目的是導致病人死亡
安樂死的目的並非醫療也不是救人
所以台灣如果真的要許可安樂死
必須要審查程序從嚴
例如相關的醫師可以證明
在醫學上已經無法讓這個病人恢復健康
並且病人已經沒有任何生存的尊嚴
如果沒有從嚴審查
台灣是不會虛可安樂死的
因為生命法益非常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