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時期,我們要遵守校規、班規,如有違反就必須接受如勞動服務等懲處。出社會後也是一樣,在公司要遵守公司的規定、去超市購物也得依照店家習慣排隊……就因為我們太過習慣這些早已根深蒂固的秩序、將其視為常識,因此我們不太會出現破壞秩序的行為。但這並不代表秩序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我們無法保證秩序在每個人的觀念中是一樣的,用法律制定統一的標準,遇到違反秩序的情況才會有讓人信服的評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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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刑法第七章危害公共秩序及安寧之各種犯罪。以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為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不論事前約定或隨時加入,如在場施強暴脅迫,而危害於公安,該條規定處罰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之人。
(參考來源:司法院官網)
妨害秩序罪其實是刑法第七章全部法條總稱,並非單指特定一個條文,也就是只要犯下第七章內的條文之一,都能算是觸犯妨害秩序罪。其中比較常聽到的就是「公然聚眾」,當然也有其他涉及軍法或破壞國旗這類比較冷門的罪刑。雖然觸犯不同條文的刑責可以說相差甚遠,但其無一例外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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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9條
刑法第150條
28年上字第3428號
我們有時候會在電視上看到的KTV打群架事件、餐廳酒後口角都算是此類,雖然這看上去只是兩群人在公共場合鬧事,但其實已經嚴重影響到社會秩序安全,因為我們無法確保其他正常的消費者或路人會不會被不幸波及到紛爭中,才會將此視為危害社會秩序安全案件。因為不希望有群聚現象發生,法條會連同在場的「一夥人」也一同懲處,就算沒動手只是站在一邊看,只要被認為是來湊人數、助陣,也會被列為當事人之一。
但如果是對像場所分明,像是刻意到他人住處尋仇、討債,由於不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秩序,就不算在聚眾鬥毆的範圍內,僅能依情況按其他罪刑來懲處。
刑法第151條
曾經轟動一時的「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發生沒多久,不時有一些不知道是想出名還是有心理疾病之人喜歡在網路上發表「也想在某公共場合做同一件事」的問題發言。先不論那些只是隨便說說還是真的有計畫,光看到就相當嚇人了。當然,像是「謊稱車站有爆裂物」、「想在學校放炸彈」也能屬於本條的「恐嚇公眾罪」。
但萬一不只是隨便講講,而是已經犯罪或預備犯罪(在住處搜出犯案用品或筆記),恐怕就要以其他更重的刑罰來懲處了(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會處罰預備犯)。
刑法第153條
這很明顯是唯恐天下不亂的行為,如果因犯下此罪被判刑,其實要覺得慶幸。萬一對方真的犯罪了,被發現是經由指使,那就要被當作教唆犯以同罪來論處。
且此條由於是屬「妨害秩序」,所以除了要公開,還必須符合「煽動多數不特定人」這項要件。當然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會視情況來判斷是否觸法,萬一只是在線上遊戲社團或公版上發「殺了某人」,但實則指在遊戲裡的殺害並非現實,就要那麼嚴肅進到法院,也有點太過離譜。
刑法第158條
假冒公務員的狀況可以說幾乎天天都在上演,但真的要觸犯本罪也沒那麼容易。時下正流行的「假冒檢察官詐騙」,雖然確實是假冒公務員,但與本條文第一項提到的「行使其職權」有很大的衝突,因為檢察官並沒有「騙錢」這項職權,如果是想利用公務員的身分來騙錢,比較偏向詐欺罪。
這比較偏向於明明自身不是公務員或失去了公務員身分,依然以該身分自居來做公務員才可以做的事,像假冒警察進行酒測、假冒公立學校老師教書等。但一般來說不會這麼無聊在漫無目的的情況下來假扮這些公務員,原則上還是為了犯罪而冒用公務員身分之人會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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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2條
刑法第154條
刑法第155條
刑法第156條
刑法第157條
刑法第159條
刑法第1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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