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人出遊是聚眾鬥毆?聚眾鬥毆修法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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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場合鬧事、打群架一直以來都是非常頭痛的問題,在修法前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警察也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也正因為如此,才於2019年12月修正法規,除了讓警方在執法上能有個明確依據外,也能維護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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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在一起就是聚眾嗎?多人出遊如何防止不小心觸法?

刑法第149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法規修訂並非禁止民眾與親朋好友出門同樂,一般普通出去玩是沒問題的。違法的狀況主要發生在出遊時可能與他人起衝突,以暴力的言論、肢體來影響他人。像是在餐廳喝酒講話稍微大聲了點影響隔壁客人、一群人唱KTV看其他客人不順眼發生衝突等。建議出門在外不小心與人發生衝突或遭人威嚇時,不要正面與對方爭執,以免本來沒事也被依聚眾鬥毆送辦。建議可以偷偷錄音錄影,或將對方引至人多有監視器的地方,留下證據也能保障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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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起衝突妨礙交通、攜帶凶器、圍觀起鬨,有罪甚至罰更重?

刑法第150條

  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2. 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在室內或一般私人場所內爭執也就算了,如果是惡意聚集且當街觸法,還影響路人或附近居民的生活與生命安全,還會加重懲處,就連在旁邊把風叫囂,都有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罰金。為了出一口氣就和刑法過不去,實在是有點不值得。

  最後補充一點,如果是類似幫派有首領的組織,負責人與主要動手者的刑責會比其餘「小弟」來得更重。甚至於警方在處理聚眾鬥毆案件時其實不太會看是不是同一夥人,就算與發生衝突的雙方不認識,也別在旁邊叫囂起鬨,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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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聚鬧事的問題越來越猖獗,尤其是近年來因為網路便利,透過手機烙人十分方便,就算沒有帶來什麼實質危害,但光是一群人聚集叫囂,就夠擾民。也因為如此,修法時特別將聚眾鬥毆納入考量,希望加重刑責可以有效減少群聚滋事問題。
民事訴訟案件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甚至不少涉及賠償的刑事案件最後還是會繞回民事訴訟上,可見民事訴訟是非常重要的。就算不熟悉法律或認為一輩子都不會碰到訴訟案件,也建議對民事訴訟瞭解個大概,以免真正遇到民事問題時,不知道程序進行到哪、是否該請律師。
借名登記可以說是一個相當常見的「手段」,有人為了避稅、隱藏財產,會將自身名下的不動產或車輛登記在家人或朋友的名下。但大多數人在借名登記時不會想那麼多,到後來真的發生問題(遭背叛、被侵占、偷變賣)才開始煩惱該怎麼替自己討回權益。故在借名登記前,先弄清楚相關法律規定,才不會到了出事才後悔莫及。
妨害秩序罪其實是刑法第七章全部法條總稱,並非單指特定一個條文,也就是只要犯下第七章內的條文之一,都能算是觸犯妨害秩序罪。其中比較常聽到的就是「公然聚眾」,當然也有其他涉及軍法或破壞國旗這類比較冷門的罪刑。雖然觸犯不同條文的刑責可以說相差甚遠,但其無一例外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誕生。
在如此不景氣的環境下,即便我們有多不喜歡上班,有個能餬口的工作確實就該知足。但有時偏偏造化弄人,老闆突然說開除就開除,就算內心再怎麼不甘願,這公司也確實再也沒有自身立足之地,強行留下來也只會被惡意刁難,或許接受現實拍拍屁股走人才是唯一選擇。
詐騙集團可以說是無所不在,就算政府已經很積極在宣導詐騙,但無辜善良的百姓發現遇到騙子時,往往都是錢已經給出去、為時已晚的情況了。辛苦賺來的錢在一夕之間化為泡影,一定會很焦急地找律師設法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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