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我們所要介紹的是「妨害投票罪章」與「妨害秩序罪章」,在民主法治國家中,人民的參政權(包含選舉及罷免)是國民表達其政治意志的方法,而以投票制度達成國民主權的理念,故當有危害投票過程或妨害國民行使投票權的行為發生時,刑法即會介入,以維護人民參政的安全及正確。而在妨害秩序罪章中,則是對於民眾集會中所加之限制,在當該集會有危害其公共安全時,以維護其他人民的安全所設。除此之外,該罪章亦對於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冒充公務員及為侮辱中華民國而毀損國徽或國旗等行為加以規定,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態樣較為多樣,讀者們可多注意司法實務見解以深入了解其各規範之核心概念。
壹、妨害投票罪章
刑法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