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函日期:112-06-16
令函案號: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AI與智慧財產權疑問,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台端112年6月5日致法務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及該部法檢決字第11200129920號移文單辦理。
二、近期常見之生成式AI模型(如:生成文字之ChatGPT、生成圖像之Midjourney及生成影片之Pictory),通常係由模型開發者先蒐集提供大量資料予模型訓練學習,訓練完成後經一般用 戶輸入指令關鍵字,由該模型自主運算生成文字、圖像或影片內容,合先說明。
訓練資料如受著作權法保護(下稱原始著作),會涉及「重製」原始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原始著作之著作權人(以所詢之「原作者」稱之)得依現行著作權法向司法機關舉證維權,例如在美國已有圖庫公司 Getty Images 向開發生成圖像 AI 模型 Stable Diffusion 之 Stability AI 公司提起侵權訴訟,其證據之一係AI生成內容含有該圖庫公司之浮水印。據了解我國尚未有類似訴訟案件,可持續觀察國內外之司法實務發展。
(一)AI利用人如係單純下指令,並未投入精神創作,由生成式AI模型獨立自主運算而生成全新內容,該AI生成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在AI模型依AI利用人指令自主運算生成內容之階段,如AI 生成內容僅係將訓練資料中之原始著作予以重製再現之情形,AI利用人如將該AI生成內容作後續商業利用(例如:將AI 生成圖像印製海報販售),亦會涉及原始著作之「重製」等利用行為,建議AI利用人先向AI模型之開發或管理者釐清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得否轉授權第三人進行商業利用,以免產生著作權糾紛。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1.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階段之AI訓練素材:
訓練素材如為著作權保護標的者:應依著作權法取得相關授權。
2.AI利用者單純下指令,AI模型之生成內容:
(1)獨自運作而生成「全新內容」:無涉精神創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生成內容有使訓練素材之原始著作重製再現者:涉及原始著作之重製或其他利用行為,仍應釐清權利歸屬,並依法取得相關授權。
〈是敵?是友?人類創作者與生成式AI的「不對稱訴訟戰」〉,《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