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怎麼算才合理

2023/08/07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故事是這樣…

小明正在找房子租,看到一間在內湖捷運站附近的套房,小明很滿意但有點貴,房東打折再打折後一個月極限就是要租20,000。但小明想多少省些錢,於是跟房東談,通常房子一年一租,小明心裡很滿意房子的條件,覺得自己一年後換房的機率不高,於是小明跟房東說不然一次簽二年長約,然後一個月算他19,000,押金2個月。

房東想了想,也不錯,可以降低一年後再找租客、房租收入可能空窗的風險。

於是小明就在這間房子裡開心住了一年。但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公司要把小明從內湖調去澎湖,小明下星期人就要出現在跨海大橋上。小明房子的租約怎麼辦?

此時小明才發現合約中有提早解約不退還押金的條款,但也不是房東故意要銃表,房東幾十間房子在租,就是用律師給的製式合約。小明去諮詢了解後,依慣例大概還是要扣一個月押金跑不掉。但小明想跟房東談談看,因為小明研判房東應該不差這些錢,只要有個合情合理的說法跟作法,房東也是明理人應該會接受。

於是小明很有誠意的跟房東說明被外派自己也很意外,加上房東看小明有把房子顧好,所以房東的確是沒那麼硬一定要扣一個月押金。所以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扣多少押金算合理?小明要找房東談總要先有個想法,不然怎麼談?

房東果然一秒鐘幾十萬上下,還等不到小明開口,他也懶得囉嗦,便說,看你房子顧得不錯,我是個生意人,我賺該賺的合理的錢,所以我也沒打算多扣你錢。二個月押金共38,000,我扣12,000,剩下的都退給你。因為原本我這間最低就是租20,000,先前你說要長租我才每個月優惠1,000給你,現在你住一年解約,原本要長租的條件消失了優惠自然也消失,我就收原價,所以你每個月再補1,000,共12,000給我就好。

房東的說法跟作法,聽起來合理,於是小明跟房東很快便達成共識。

細想房東的邏輯似乎蠻合理也蠻普遍,批發價的概念,一次買100件跟一次買10件,一次租12個月跟一次租24個月,議價能力自然不同。就賣方角度,原本買方說要買的量大,所以給折扣,但現在買方買不了大量,以原價支付,直覺上頗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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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邏輯跟錢的算法感覺似乎合理,如果改變故事的幾個條件,變成不同的場景,還合理嗎?

場景1:

如果把小明已經住的月數由12個月改成22個月,還剩2個月租期就屆滿,房東這套邏輯還通嗎?(假設房東一樣是個重情理的生意人,不是合約怎麼寫就怎麼辦,他的理念是賺該賺的,但也不會賠不該賠的錢)

原價:20,000X22個月=440,000

優惠價:19,000X22個月=418,000

二個月押金:38,000

 

所以照原故事的算法:440,000-418,000=22,000

小明的押金應該要被扣22,000?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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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2:

如果小明已經住了1年要提前解約,但當時他沒有跟房東殺價,只是單純的喜歡這間房子,不認為自己一年後會搬走,也想降低房東把他趕走的風險,所以當時他自己提議照原價,每月租金20,000跟房東簽二年租約。按照原本故事房東的邏輯,小明應該完全不用扣押金?(房東一樣是個重情理的生意人的假設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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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3:

假設小明住了3個月公司就叫他去澎湖,所以要提前解約,但當時他是照原價、每月租金20,000跟房東簽二年租約。照原本故事房東的邏輯,雖然小明只租了3個月,也應該完全不用扣押金?因為他的價格沒有優惠?(房東的假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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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解約需付一筆金額給對方的狀況並不少見,例如租房子扣押金、手機合約提早解約付違約金。銀行借錢,以消費性貸款為例,2年內提前清償多有一筆違約金要付。健身中心、美容SPA、線上遊戲…等會員合約,大都找的到中途解約有違約金的相關規定。不只一般企業,政府也是,唸軍校、簽志願役,中途落跑國家也會要你吐一筆出來還給國家人民。

違約金這件事,就法的層面沒什麼好說的,你情我願,約定好雙方簽下去就是照合約走。所以,這裡要討論什麼?

一般消費者大都跟小明一樣,簽約當下不會想到提前解約這件事,只有在真的要去提前解約時,才有動機認真去了解當初到底簽了什麼,才會去算要付多少違約金。

但是當你問對方為什麼違約金是這樣算?如果他想一秒激怒你,就會回答我們都是制式合約,合約內容就是這樣訂然後你也簽名了。接著消費者就忙著客訴,企業忙著處理客訴,ptt再戰一下,厲害的還有影片上爆料公社,造成一堆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為何是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因為我也不覺得企業把處理客訴的成本扣掉後,它跟你收的違約金還剩多少利潤;然後你在那半夜不睡覺po文戰酸民,吵一吵最後可能少付一半吧,但扣掉多花的宵夜錢可能也沒少付多少!

所以如何不一秒激怒客戶,如何把違約金訂的合理?就是這裡想繼討論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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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是很難界定的事情,不是把里長請出來主持公道就可以解決的。

 對這些難界定的事,經濟學有一套「公理」的處理模式可以拿來用。經濟學用「公理」的方式去定義跟「合理」同樣難界定的「理性」。

公理就是大家普遍認知不會有太大差距的事實。

例如有一個公理A:只要是生物壽命都有極限(大家普遍的認知應該都是這樣);另有一個公理B:只要是人都是生物;把公理B代入公理A可以推論出:只要是人壽命都有極限(這個代入的過程大家普遍認知應該是正確的)

如果大家對公理A、B,及代入過程的遍認知應都是正確的,「只要是人壽命有極限」就是從公理推導出來的結論,這個結論應該也都符合大部份人的認知。

經濟學即是靠公理的方式去界定何謂「理性」,例如經濟學描述「理性的選擇行為」會符合以下三個公理。

公理1:完整性:如果有A、B二種商品,消費者可以排序出A優於B或B優於A或A與B是無差異的。

公理2:遞移性:如果有A、B、C三種商品,消費者如果認為A優於B且B優於C,則A一定會優於C。

公理3:反身性:在數學的定義中,如果有一個元素等價於它自己,就表示它具有反身性。用經濟學方式解釋,如果有一種商品A,消費者會認為A一定會跟它本身一樣好。再白話一點,如果有一個消費者的選擇行為不符合反身性公理,就表示這位消費者在認為商品A很好的同時又覺得A很爛,那A到底是好還是爛?就錯亂了。

 

回過頭來看廠商怎麼訂合理的違約金?以下5個公理應該大家可以接受:

 

一、公理1:違約金的收取不違背法律。(例如民法205條對於利率上限的規範)

二、公理2:違約金需符合一致性。(作法一致:不能簽約時講一種計算方式,真的要提前解約時又講另一種計算方式;條件一致:二個條件與狀況完全相同的消費者,違約金要一致)

三、公理3:違約金的規範需明確且易於計算。(當有一天消費者想解約時,把合約拿出來看,一般正常的消費者應該都要能算的出違約金)

四、公理4:廠商計算實際損失的數字,應與同業計算的差異有限。(廠商算出來的損失數字應與同業競爭廠商落在一定差距內)

五、公理5:違約金=提前解約對廠商造成的實際損失。(廠商不應該因為收取違約金而有額外獲利)

公理1~3比較容易理解。

公理4、5的「實際損失」,應包括廠商的財務損失(財務收入減財務成本),與其他非財務損失(非財務收入減非財務成本)。財務損失好理解與計算,非財務損失比較抽象。當非財務成本大於非財務收入時便有非財務損失,非財務收入例如在合約有效期間,消費者幫廠商實現了減少某段時間內銷售的不確定性,對廠商而言降低了收入不確定的風險。非財務成本例如消費者提前解約,廠商的再行銷成本增加,資金臨時減少造成營運風險提高...等。

實際上,廠商不可能一條一條算收入面與成本面給消費者看,但不管內部計算再怎麼複雜,廠商總要能夠抓出個損失金額,不然,違約金不就是抓個感覺收開心的。接著,各家廠商計算出來的實際損失金額應該也不致於差異過大,所以除非廠商亂算或有意從違約金中獲利,否則要符合公理4應該是很自然的事。

所以結論何謂合理的違約金:

1. 廠商收的違約金=消費者提前解約造成廠商的實際損失。

2. 違約金與同業的違約金差距在合理範圍內。

3. 違約金的規範應訂得簡單明瞭容易計算。

是的,就是三個簡單的結論,但可以廢話這麼多…

這只是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PS. 雖說違約金是彌補消費者提前解約造成廠商的損失,但廠商為何會有損失,總要給個合情合理的說法!簡單google一下電信業者在收取違約金時所給的名目,有「終端設備補貼款」跟「電信優惠補貼款」這二種說法。「電信優惠補貼款」的說法我是覺得比較合理,至少從字面上去理解是因為合約所以消費者享有優惠補貼,所以廠商的損失就是給你的補貼。至於「終端設備補貼款」這個說法我就比較難以參透,因為終端設備是個固定成本,多一個人用跟少一個人用廠商要付的維運成本有差?用這個理由感覺好像少一個人當分母其他人就要多付錢才能維護終端設備這樣,又不是去好樂迪在找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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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金城武時代的舊文青,厲害的是劉德華的新作品依然帥氣逼人。 所以當人類的文明科技已經不被老擊敗,科學也不應被腦部病變年輕化的問題草草擊敗。 看世界要用理性,看人生要帶感性,但也只是我認為! 在非量子的世界裡,因為存在了大部份的平庸才足以撐起一個連續的世界。 我就是一位脊椎側彎的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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