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扶養費的金額是多少?怎麼分擔?要付到幾歲?能不能調整?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父母離婚,但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並不會說子女由父母單方行使親權,另一方的扶養責任因此消失,另一方仍須盡扶養責任負擔扶養費。

扶養費有沒有計算標準?

扶養費的金額,法院判決大多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有關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各年度各地區之金額作為計算基準,以108年度調查報告中的台北市地區為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新台幣(下同)30981元、新竹縣為24391元,以此作為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每月之必要開銷,所以在哪個區域扶養子女,會直接影響到扶養費的金額,但如有其他實際需求,像是未成年子女有定期的醫療需求,會有額外的醫療費用,法院仍有權酌增扶養費。

扶養費一定是父母各付一半嗎?

通常是父母雙方各負擔一半,但法院判決時會父母參考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能力」來做調整,如果一方財產較多或是薪資收入較高,也有可能扶養費負擔比例調整為2:1或3:2。

扶養費需要負擔到何時?

除非特別約定,否則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費給付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為止。

父母雙方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的扶養費金額是否可以再行調整?

如果父母雙方做成離婚協議或是法院判決給付扶養費用後,發生無法預料的情況,例如一方突然生重病沒有經濟能力無力扶養子女時,可以訴請法院變更扶養程度和扶養方法。

提醒!
離婚協議、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訴請調整扶養費,需要考量的事項眾多,建議有相關問題,可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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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兩人婚後購買一房屋同居,雖然房屋頭期款為甲所支付,但房屋登記在乙名下,並以乙之名義辦理房屋貸款,可是房貸實際是由甲所支付,兩人離婚後,甲是否可主張代乙繳納房貸,而要乙返還代繳的房貸呢?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負擔由父母協議決定,如果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親權人,法院在酌定親權人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但何謂子女最佳利益,屬於抽象概念,因此法務部也發函,提供一套審理標準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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