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康只有一名兒子阿祥,老康名下有多筆不動產,老康見阿祥孝順,為了避免未來其過世後會有大筆遺產稅造成阿祥負擔,於是決定分年贈與不動產給阿祥以節稅。不料,阿祥取得不動產後,動輒辱罵、恐嚇老康,也不願照顧老康,老康只能仰賴社福機構接濟。
老康該怎麼做,才能化解這個危機呢?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416條之規定俗稱不肖條款,受贈人如對贈與人不肖,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拿回贈與的財產。
但本條要注意,須符合受贈人「有故意侵權行為,且刑法有處罰明文。」又或者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且須在贈與人知道有撤銷贈與的原因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此外,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民上字第554號民事判決意旨:「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贈與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不以受贈人對贈與人之故意侵害行為已受刑事判決有罪為要件,惟仍以受贈人之故意侵害行為,該當刑法構成要件為必要。」即贈與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不以受贈人受刑事有罪判決為必要,只要受贈人主觀上的故意侵害行為,構成刑法要件即成立。
舉例而言,受贈人對贈與人打一巴掌,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縱使贈與人臉上受巴掌攻擊的紅腫在報案時已經消退無從佐證,贈與人仍得行使撤銷權。
像是案例中的老康一樣,為子女設想而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的父母非少數,但父母也要設想如果子女拿到財產後即翻臉不認人該怎麼辦。
律師建議贈與前,可書面簽立贈與契約,且於契約中記載受贈人應履行的義務,像是每月給付父母扶養費、不動產要讓父母居住使用等等,即所謂「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後續在撤銷贈與的訴訟上,舉證要件會更明確,更有助於贈與人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