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死後留有遺產500萬元,並由配偶阿霞和女兒阿芬作為繼承人,阿芬為孝順阿霞,所以遺產分配上他只拿200萬元,讓母親阿霞拿300萬元。不料,遺產分割完成後,才發現老王生前跟銀行借了400萬元還沒清償,銀行跟阿芬請求清償老王生前的400萬元債務,阿芬可以說他只繼承到200萬元遺產,剩下的200萬元銀行應該跟阿霞去拿嗎?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在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後,繼承人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的的權利、義務,但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會有此修法,是為了避免過去曾發生,被繼承人沒有留遺產,卻對外有鉅額債務,但是未成年的繼承人不知情,而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年紀輕輕的繼承人被迫背下巨額債務,從小就要還債的家庭悲劇。
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數人共同負擔同一債務。
又依民法第1171條第1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除非經債權人同意,繼承人仍負連帶責任。
因此,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依照民法第1153條第1項、第1171條第1項規定,縱使遺產已經分割,除債權人同意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仍以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非僅遺產分割歸自己所有的部分負責。
此可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5號民事判決意旨:「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規定,遺產縱經分割,除經債權人同意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而非僅以分歸自己所有之部分負給付責任。」
依照實務見解,案例中阿芬,雖遺產分割後拿到200萬元財產,但他跟阿霞繼承的遺產為500萬元,除非債權銀行同意,否則仍要對老王生前債務400萬元與阿霞負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銀行只對阿芬請求清償債務,甚至可對阿芬自有財產作強制執行。
因此,在繼承人分割遺產前,務必先將被繼承人債務處理妥適,以免生後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