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與扣減權:保障繼承人權益的重要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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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跟妻子阿花育有一男小明,但是老王比較喜歡他婚外情的對象美美,於是老王遺囑中記載,他死後所有遺產贈與給美美。

阿花和小明也是繼承人,財產卻沒他的份,他們是否可以透過法律幫自己討公道呢?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給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財產比例,規定於民法第1223條。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什麼是扣減權?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當繼承人的特留分因被繼承人的遺贈遭侵害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不足的特留分數額自遺產扣減。如遺產已經贈與,繼承人可請求受遺贈人返還特留分遭侵害的部分遺產。

扣減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嗎?

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扣減權的行使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規定,自知悉扣減權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行使。並且扣減權是一種形成權,此2年為除斥期間,並不會有時效中斷事由。

因遺囑的遺產分配方法造成繼承人特留分被侵害也可以主張扣減權嗎?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遺囑的遺產分配方法造成繼承人特留分被侵害時,繼承人在知悉特留分被侵害的2年內,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所謂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是指知悉特留分因遺囑內容的履行受有損害而言,並非指知悉遺囑內容。

此可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而應得特留分之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同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係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結論

案例中的阿花和小明,都是老王的繼承人,因為老王的遺贈和遺囑記載的遺產分配方法,造成阿花和小明無法分得遺產,已經侵害他們的特留分,他們可行使扣減權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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