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是犯罪!律師用最新案例提供雇主「明確、如實、定期」三招保命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很多雇主不知道,勞健保、勞退高薪低報的法律責任不是只有補繳保費及罰鍰、賠償勞工損失而已,更涉犯詐欺得利罪、業務登載不實罪!

前幾天有則新聞被大幅報導:某知名手工蛋捲店的游姓負責人,因高薪低報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長達4年,雖然認罪並與員工和解,但仍被士林地方法院以詐欺得利罪判處宣告刑共計7個月,合併執行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2年。

從判決書可以看出,這個案子起因於勞資爭議,這也是實務上這類刑事案件的本質 —

勞工為了在勞動訴訟中爭取權益、逼迫雇主就範,便透過「以刑逼民」取得更多的談判籌碼。

 

raw-image

 

高薪低報省不了多少,但代價慘痛

 

高薪低報絕大多是為了節省人事成本。但省得了一時,最終還是得還債。

當勞工請領生育、失業、職災等各項給付,或是發生勞資爭議時,一旦調閱勞保投保紀錄而發現自己的投保薪資竟然遠低於實領薪資,這時雇主就立刻會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

從成本的角度來看,高薪低報最終還是得加倍奉還


例如前述案例,那名游姓負責人除了要吐回這4年來漏繳的保險費、勞退提繳,並額外支付行政罰鍰外,如果他不想吃牢飯,還要再支付15萬元的刑事罰金。更慘的是,現在全世界都知道這名雇主的「豐功偉業」,對於品牌形象的衝擊可想而知。

raw-image


那雇主到底該怎麼做,才能明哲保身呢?

 

良方❶:明確區分「工資」與「非工資」

 

投保薪資看的是「工資」,也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雖然並非一切支付給員工的款項在法律上都是工資,但絕大多數的薪資款項都是工資,不論名目是底薪/本薪、伙食費、津貼、獎金、加給、補貼、酬勞等。


雇主至少要做到下面 2 件事:


1. 契約/工作規則明確規範「非工資」

如果付給員工的款項並非勞務提供的對價,像是生日禮金、結婚紅包、交通補助、就任獎金等,或者是以公司營運績效決定是否發放、發放金額的獎金,或者是代墊款返還,請務必在契約/工作規則中,明確規定這些非勞務對價的款項為「恩惠性給與」或「非工資性質」


2. 薪資明細及工資清冊列名所有的款項明細

其次,薪資明細(薪資條)、工資清冊一定要清楚列明所有款項的名目及金額,若後續發生勞資爭議或遭受調查,就能有憑有據地捍衛自我。


市面上有不(ㄌㄠˊ)肖(ㄅㄠˇ)顧(ㄏㄨㄤˊ)問(ㄋㄧㄡˊ)標榜可以透過薪資結構的重新設計來節省大量保費 — 這其實是非常致命的作法,根本會害死雇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
....訊據被告A、B坦承前揭客觀事實不諱...,惟被告A辯稱:我們主觀上沒有犯意等語;被告B則辯稱:顧問公司跟我們規劃這樣,我們一直覺得我們這樣做,是沒有違反法令,我們真的沒有那個意思去做低報等詞。

薪資款項的法律性質是採「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的實質判斷,絕不會因為改個名目、透過契約/工作規則特約、調整發放時點等各種怪招就能把「工資」變成「恩惠性給與」或「非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被告雖辯稱:「我僅依顧問丙○○建議為X公司員工投保,並無業務登載不實犯意」云云,而證人即Y公司負責人丙○○則於審理中證稱:「我擔任X公司顧問,專門提供該公司勞動法令諮詢,被告依其建議為員工投保」、「我個人認為加班是給勞工額外收入的機會,習慣稱為福利,加班費不屬於經常性給付
raw-image



良方❷:如實申報


當瞭解哪些薪資款項是必須納入投保薪資的「工資」時,雇主就要依照投保/提繳級距的規定,如實申報勞保、健保、職災保、勞退的薪資。

如果薪資結構有拆分為底薪/本薪、伙食費、津貼、加給等多項名目的話,千萬不要只按底薪/本薪投保,因為 100% 構成高薪低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
許某自民國105年10月3日至X公司任職,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包含本俸32,000元、津貼8,000元、全勤獎金3,500元及伙食津貼1,500元),...是以許某之薪資除本俸3萬2,000元外,尚應加計津貼8,000元、全勤獎金3,500元及伙食津貼1,500元,總計為4萬5,000元,被告A、B卻以3萬3,300元作為其勞健保投保薪資,顯係以不實之事項,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投保許廷彰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而行使之。

此外,像是加班費、超出12個月的保證/固定年薪X個月、業績獎金、季/半年績效獎金等非每月固定發放金額不固定的工資款項,也都必須一併納入投保薪資如實申報。不過,並不需要每個月都去調整,只要按照下述的時間點及方式即可。

 

良方❸:定期調整投保/提繳級距

 

薪資發生變動時,法律規定的調整原則如下:


【頻率】至少每半年調整一次(每年2月及8月)

如果加薪調薪、發放加班費或不固定獎金的情況發生在當年2月至7月間,至少要在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果發生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間,至少要在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

法律並未強制一發生薪資變動就立刻要在次月調整,而是規定至少每半年要檢查、調整一次。


【金額】月薪有高低變化,以申報調整時最近三個月平均值為準

舉例來說,假設屬於工資的月薪為36,000元。某員工有時會加班,2月至7月這半年的薪資分別是36,000元、40,000元、37,000元、36,000元、39,000元、36,000元。在8月調整投保薪資時,就是取5月至7月這三個月的薪資平均值即37,000元(計算式:(36,000+39,000+36,000)/3=37,000)為準。

當員工是工讀生或計時人員,即使每月排班不固定而使月薪有高有低(如文章開頭案例的勞工),也是用相同的方式來計算。

因此,如果雇主是固定在每年的2月及8月調整投保/提繳級距,就是分別以11月至1月、5月至7月的三個月平均薪資計算。

假設因某月份的獎金(尤其年終獎金)或加班費過高,而導致投保薪資遠高於正常月薪的話,在次月調整回正常月薪即可

 

就算高薪低報只是因為雇主該調整投保薪資的時候「疏於」調整或「忘記」調整,在實務上一樣會有被判刑的風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只要每半年檢查、調整一次投保/提繳級距,其實一點都不強人所難,又能消除勞資糾紛、刑事追訴的風險。

 


快問快答


Q:我不知道法律有這些規定,也不曉得高薪低報是犯罪,所以無罪?

「不知者無罪」沒辦法用在高薪低報的案件。此外,在刑事審判實務上,「不具主觀犯罪意圖」在絕大多數情形都是無效抗辯,只會讓法官覺得被告很刁、毫無悔意而加重量刑。

 

Q:我只負責經營管理,勞健保全是員工/委外單位經手辦理,我完全不曉得他們高薪低報?

雇主是法律上有義務正確申報投保/提繳級距的義務人,就算他把申報工作交給員工或委外單位,還是要為高薪低報的結果負一切法律責任。

如果承辦員工或委外單位明知高薪低報卻執意為之,一樣會被判刑。

 

Q:高薪低報有取得員工的同意,就不構成犯罪?

還是構成犯罪。高薪低報不只是損害個別員工的保險給付權益,更會危及勞保局、健保署對於保險管理的正確性、勞健保全體被保險人的保費收入。

 

Q:趕緊向勞保局補繳保費及罰鍰並與員工和解,就能全身而退?

文章開頭案例的游姓負責人全都有做到,最後還是被判刑,而且還判得不輕。

在多數高薪低報的刑事案件中,雇主其實都會補繳保費及罰鍰、與員工達成和解,但仍難逃法網恢恢。



無論您是員工方或公司方,若有勞資爭議的法律問題,或需要勞工訴訟補助申請的相關協助,歡迎填寫諮詢表單,張偉志律師將免費為您初步解惑。

發生勞資爭議時,爭取正當權益一定要花大錢打官司嗎?其實,勞動部和許多地方政府均設有各種的勞工訴訟補助資源,來協助勞工度過最難熬的時刻。如果您以為訴訟協助只能找法律扶助基金會,請務必詳讀張偉志律師為您精心編輯的《勞工訴訟補助申請攻略秘笈》。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當被公司違法開除,只要4步驟,就有機會以「非自願離職」申請失業給付、請求資遣費。
解僱時公司必須告知具體的事由,一旦告知後,就不能變更主張其他的事由。
在不明所以的情況下即將被資遣、解僱,只要靠一招,就能暫時保住飯碗。
在高雄市工作並且設籍在高雄市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
在桃園市工作或設籍在桃園市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
遇到違法解僱,可以使用「拒承諾、要反對、不擺爛、問專業」這4個保命妙招。
當被公司違法開除,只要4步驟,就有機會以「非自願離職」申請失業給付、請求資遣費。
解僱時公司必須告知具體的事由,一旦告知後,就不能變更主張其他的事由。
在不明所以的情況下即將被資遣、解僱,只要靠一招,就能暫時保住飯碗。
在高雄市工作並且設籍在高雄市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
在桃園市工作或設籍在桃園市的勞工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將有機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律師費、裁判費、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補助。
遇到違法解僱,可以使用「拒承諾、要反對、不擺爛、問專業」這4個保命妙招。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最近國泰世華CUBE App推出的「美股定期定額」功能,讓使用者可以方便地進行跨境理財(但讀者仍需根據自身需求審慎考量),除了享有美股定期定額的新功能,也同時享有台股定期定額的功能,可以一站滿足我們理財的需求! 透過國泰世華CUBE App線上開台股證券戶+複委託戶,流程最快僅需要5分鐘。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假設不幸有上過我的課,又剛好那堂課有說道管理、薪資,那我一定會告訴你各位:「單一薪俸制是最爛的薪酬制度」。拆解工資的目的是「管理」而非「成本」,將工資拆解後應設定明確、可執行的發給要件,當勞工滿足要件後即依約發給,常見的有:全勤獎金、業績獎金。若勞工未滿足特定標準,雇主即可不發給相應獎金。
Thumbnail
通常我們會違反勞(災)保投保薪資級距規定有那些呢? 明明是勞務對價,認為是恩惠式給與。 明明是經常性給與,自以為不是。 結果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
Thumbnail
工資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06 號判決》 行政法院通說,凡勞工依一般情況從事勞務可領取之給與,不問其次數或金額固定與否,均具有工資性質,且金融、銀行業公會及主管機關皆未否認業績獎金非屬勞工提供勞務所獲致之工資。 依據被上訴人之業務獎金辦法可知,其所參考之標準係員工銷售金融
Thumbnail
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Thumbnail
勞基法已施行多年 現今2024盡還把勞基法當福利? 這種老闆智商不足 你跟他混 吃沙? 1.思維低弱老闆絕對不要跟 104缺開4萬5 面談過程中都不跟你講到薪資結構 你面試完 職缺待遇卻降為4萬 2.垃圾老闆 我不相信以上情境 官員 勞檢 都不知道 這種公家機關 真的領著納
Thumbnail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Thumbnail
行政法院判斷「工資」的二項原則基準為: 「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 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是不是工資又與公司發放辦法特別有關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個案年終獎金被法院認定是工資:    員工手冊第四章第4.07條規定: 凡在
Thumbnail
最近國泰世華CUBE App推出的「美股定期定額」功能,讓使用者可以方便地進行跨境理財(但讀者仍需根據自身需求審慎考量),除了享有美股定期定額的新功能,也同時享有台股定期定額的功能,可以一站滿足我們理財的需求! 透過國泰世華CUBE App線上開台股證券戶+複委託戶,流程最快僅需要5分鐘。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假設不幸有上過我的課,又剛好那堂課有說道管理、薪資,那我一定會告訴你各位:「單一薪俸制是最爛的薪酬制度」。拆解工資的目的是「管理」而非「成本」,將工資拆解後應設定明確、可執行的發給要件,當勞工滿足要件後即依約發給,常見的有:全勤獎金、業績獎金。若勞工未滿足特定標準,雇主即可不發給相應獎金。
Thumbnail
通常我們會違反勞(災)保投保薪資級距規定有那些呢? 明明是勞務對價,認為是恩惠式給與。 明明是經常性給與,自以為不是。 結果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
Thumbnail
工資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06 號判決》 行政法院通說,凡勞工依一般情況從事勞務可領取之給與,不問其次數或金額固定與否,均具有工資性質,且金融、銀行業公會及主管機關皆未否認業績獎金非屬勞工提供勞務所獲致之工資。 依據被上訴人之業務獎金辦法可知,其所參考之標準係員工銷售金融
Thumbnail
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Thumbnail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Thumbnail
勞基法已施行多年 現今2024盡還把勞基法當福利? 這種老闆智商不足 你跟他混 吃沙? 1.思維低弱老闆絕對不要跟 104缺開4萬5 面談過程中都不跟你講到薪資結構 你面試完 職缺待遇卻降為4萬 2.垃圾老闆 我不相信以上情境 官員 勞檢 都不知道 這種公家機關 真的領著納
Thumbnail
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Thumbnail
行政法院判斷「工資」的二項原則基準為: 「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 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是不是工資又與公司發放辦法特別有關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個案年終獎金被法院認定是工資:    員工手冊第四章第4.07條規定: 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