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一):職場霸凌的定義

2023/09/30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什麼是職場霸凌?

當申訴人前來,述說著他是如何被對方霸凌、欺負、不當對待的時候,我們心中冒出的,常常是需要釐清這個霸凌的概念。我們需要弄清楚霸凌的定義有很多原因:我們希望和對方討論的概念是一致的;而這個概念是具備相對的客觀標準,多數人都會同意的;未來在評議是不是有符合職場不法侵害的時候,這個東西就是評議的標準;甚至在調查的早期階段,會進一步決定了我們搜集證據的方向⋯⋯

那既然霸凌的定義這麼重要,一定會在重要的法條上找到參考吧?沒錯,一開始我們都是這樣想的。我們先來看看跟法規有關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的根本法源依據怎麼說: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法,6)

嗯,國家規定要防止公司發生霸凌的法條,就真的是言簡意賅。那一定是我們沒有再看細則。我們再看的仔細一點:

…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1)

前項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1)

哦,相較來說有多了一點點:這裡有說霸凌要在執行職務的時候,發生在勞動場所。我們姑且先不討論這兩個東西到底合不合理,但是看完這個定義,職場不法侵害好像還是沒有很清楚?這跟職場霸凌有什麼不同呢?

好的,這一定是我們沒有仔細唸書。我們再看看勞動部出版的預防職場不法侵害指引,再看的仔細一點:

。 (為了讓他看起來厚實一點,我有加了粗體)


不是亂說,是真的沒有。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體系裡面,沒有一個條文告訴我們什麼叫做職場不法侵害,什麼是職場霸凌,以及這兩個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唯一一個看起來像是定義的地方,寫在勞動部的工作生活平衡網,他的定義大概是這樣:

楊明磊根據國外學者的見解,提出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勞動部的工作生活平衡網大概就是通識教育等級,在法規和手冊的位階上看不到車尾燈,但卻找到一個看起來比較像是一點具備相當輪廓的定義。這個定義到目前為止較為普遍被採納的定義,經整理後,大概有以下幾個元素:

  • 要在工作場所
  • 權力的濫用、不公平的處罰
  • 持續性的
  • 要有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污辱
  • 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被羞辱、被孤立、受傷,有沈重的身心壓力

這幾個元素其實都會在不同的案件中一個碰到,我們可以再來仔細的討論。

台灣司法體系的看法

剛剛在細則裡面有說到,不法侵害是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因此,法院所持有的標準,在怎麼樣的狀況下會判定這是職場不法侵害,就會變得很值得參考。

2016年士林地院105勞訴76、2019年南高院刑108曙上訴539號判例是這樣說的:

所謂職場霸凌並無明確定義,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應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另外一個2019年的南地108訴1044民事判例是這樣說的:

…是以,職場霸凌之要訴,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亦即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惟因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刑事及成因多元,上不得逕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我們將前述兩段文字經過整理之後,大概就是目前職場不法侵害的司法觀點的主要定義:

  • 具敵意的攻擊行為。關於霸凌行為的態樣,可以再開另外一篇討論,不過概要上的來說,可以分為主動和被動的攻擊行為,但是都算。
  • 持續性。也就是說,這個攻擊行為不是單一事件。
  • 有造成受損。無論這個受損是生理、心理傷害,或是財務、名譽等受損。

攻擊行為、持續性、造成受損,這是目前司法體系對於職場不法侵害的主要觀點,而進而形成對於職場不法侵害的主流定義。實務工作而言,如果今天申訴人來提問說「這個⋯⋯到底算不是是職場霸凌行為」,原則上提出這三個角度,大概率而言,多數人都會同意這個評估標準。

這衍伸剩下的就會符合性的問題。實務運作上,這個定義已經是較為明確,較少有模糊空間,但還是會有認定上的問題。例如,我們就曾碰過申訴人「同一件事情,在一分鐘內罵了我兩次,為什麼這樣不能符合持續性?不是就兩次了?」的意見表述。(你覺得這樣算嗎?歡迎你們留下你們的看法XD)

喜歡這個定義嗎?

這個定義對申訴人而言是重要的。但對組織而言,這個定義,其實,並沒有這麼重要。

為什麼我們這樣認為呢?後面的章節我們會接著處理這個問題。

特別感謝

這連續的內容有絕大多數的概念是來自華育成 (2021)的碩士論文。這是我非常喜歡的一篇碩士論文,主要貢獻在職場霸凌的意義上有了深刻的討論,以及定性的框架,對於實務工作者來說非常有幫助。

延伸閱讀

  • 華育成(2021)。《職場霸凌法治之研究—以日本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
  • 葉佳倫、王安翔 (2021)。〈我國職場霸凌預防制度之研究〉。《勞資關係論叢》,23(2),頁54-79。
尋找讓生活更快樂的方式,浣熊心理師執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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