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小三的本名、地址,還能告外遇嗎?要怎麼找到對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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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宮們為了提告外遇,往往絞盡腦汁想辦法取得各種證據。沒想到的是,證據都已經準備好了,只差提告這臨門一腳。沒想到通姦早已除罪化,對法院來說外遇屬於民事責任,想提告只能自己來。無奈大老婆和小三根本就不認識,更不可能從老公那邊問出什麼訊息。所以沒對方資料就不能告了嗎?法律是不是在保護壞人?

  外遇屬於民事的私人糾紛,除非牽扯到刑事案件,否則是無法透過報警的方式來將找人、證據調查都交給他人處理,這也是正宮太太們最吃虧的地方。但其實想告人並沒有規定全部的資訊都要有,只要能提供法院部分被告的訊息,也還是可以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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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告小三,需要對方哪些資料?想提告至少要知道對方名字?

  要有對方資訊才能提告,這是必然狀況。就連知道本名都可能會有同名同姓的問題,綽號就更不用說(甚至在法律上根本沒辦法代表身分)。但如果您的證據取得方式是在公共場合拍到照片、至少能夠知道對方的長相,這便意味著還是可以透過近距離接觸或是從生活周遭得知對方的姓名;要是就真的只有對話紀錄,連小三人在哪裡都不知道,恐怕就無法對特定對象提告了。

  但就算不能告小三,我們還是會建議老婆們以「提告老公」作為籌碼,要求配偶說出第三者的姓名,說了可以不告老公、不說就對老公提告。要是老公還是堅持保護小三,那其實可以考慮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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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三名字,但沒有小三的地址,能告侵害配偶權嗎?

  只知道名字想提告還是不夠的,就如前面所說,全台灣一堆同名同姓之人,要是名字又剛好不夠特殊,實在很難從幾千甚至是幾萬人中過濾出想告的那個小三,總不可能把所有人都叫到法院來指認。都已經知道名字了,可以的話也請盡量打聽一下所在縣市區域,只要將範圍縮小,就有機會在提起訴訟時請求法院核發公文至戶政機關調閱對方的戶籍謄本。

  但如果只知道小三名字的一部分,或只知道名字卻不知道怎麼寫,在實務上要提告還是有相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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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三住在哪裡,但沒小三本名,是否能告外遇?

  要是您很幸運得知小三的居住地,可至地政機關以該地址調閱「地籍謄本」。雖然我們一般人僅能取得部分資料被打馬賽克的二類謄本,但這在訴訟上已經很夠用了,在提起訴訟時可以先將不知道的資訊空下,等取得法院公文書後,再另外請求資訊公開的一類謄本即可。

  但這邊有地方可能得特別注意,居住地不見得就等於戶籍地,如果地籍資料調閱出來沒有小三的訊息,那一樣是沒什麼幫助的,只能另外尋求解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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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其實一點都不難,但許多人總是在無意識中把框架侷限在死板的法律條文內,而疏於考量前因後果,導致自身會不小心做出錯誤的決定,弄得整個離婚過程都跌跌撞撞,還無法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 讓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為您解析,到底整個離婚過程中是哪裡出了問題才無法離婚,又該用什麼方式來爭取對自身更有利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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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問題可謂是千年無解,結婚前即便知道對方的母親很難搞,心裡總是會忍不住有「反正不是嫁給婆婆」的僥倖心態,不聽父母勸導,執意結婚。婚後才開始抱怨對方的家人對自己不好、習慣很差,更可悲的是老公竟然不挺自己,弄得每天都好崩潰。
在想辦法之前,這邊也要問問元配老婆們,您提告的目的是希望小三害怕嗎?還是希望可以得到相對應的賠償呢?要是小三不怕,難道您就不想提告了?會不會害怕被告其實見仁見智,大多數人對訴訟感到害怕是因為對法規不熟悉,深怕難以脫身;但也有人想法相反,認為反正通姦早就除罪了。
外遇要只告小三還是兩個一起告,其實沒有一定的答案。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要不要原諒老公」上,如果有原諒配偶的打算,就不適合兩個一起告;但如果都已經要離婚了,一起告還能拿到更多賠償金,沒什麼不好。
可能有很多人會覺得,拿不到滿意的賠償金就只是證據不夠,想要高額賠償,就非得找徵信社來跟拍、製造證據,否則一切免談。但其實賠償金的考量方面有很多,並非以證據來計價。如果真的是以照片多少錢、影片多少錢、對話紀錄多少錢、證人多少錢這種方法計算,法院審理起來也不必那麼辛苦了。
這狀況並非個案,有不少正宮心中都有這樣的疑問,但無論第三者長什麼樣子,外遇就是不對,就算今天出現一個各方面都比正宮優秀的女人,都不能作為外遇的藉口。外遇真的不是因為小三有多好,而是婚姻出問題,請不要過度把重點放在小三身上。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夫妻行房次數,更沒有要求結婚後一定得發生關係,對於性自主的掌控權其實還是都握在當事人手裡。所以就算是夫妻,無論有多麼飢渴難耐,對方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就無法強迫,也不能以此為由到外面找其他對象(配偶同意是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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