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虧他:「你們都是社會上有頭有臉的人物,小心把這種家務事鬧到法院來,被水果報登出。」
他苦笑:「是太太要告我家暴,我也沒辦法。」「你們這案真妙,太太告你家暴,申請離婚卻是你。大部分個案都是控告家暴的一方申請離婚。事實上你們這案只是小案子,要不要回家自己協調就好?!」檢察官說。
在偵查庭另一頭的太太聽到了他們的對話,指著檢察官大罵:「你這檢察官看不起小案啊?你到底怎麼辦案,你應該先問我這被害人….」太太當場咆哮、跺腳,他轉頭對檢察官說:「你覺得我有可能對這種人家暴嗎?我不要被她發怒的箭射傷就萬幸囉!」氣頭中的太太,大發雷霆的用力搥著牆壁。
法律講的是證據,有證據的事物串在一起就是事實,但事實卻不一定是真相。
「你有反控她的家暴證據或驗傷單之類的證物嗎?你太太持有她上醫院看診的單據。
「言語暴力算不算傷害?她總是把我跟孩子批評的一無是處;那天她一直敲門,不斷辱罵,敲門聲不停,最後我只得打開門叫她安靜,然後她想要硬闖進我的房間,生氣中的她根本聽不進任何的話,我只得再把門關上,她用腳去抵,結果腳被夾傷,這不是家暴。」
檢察官問:「你太太說你把她打到地上,有這回事嗎?」
「那次吵架的起因是女兒的成績,女兒數學考不及格,太太看了成績單大怒,伸手就要打女兒,我趕忙撥開她的手,也就不小心推了她,她跌倒在地上,這算是傷害?還是保護女兒?」
動機即便不是惡意,證據顯示有罪的事實,就是有罪。
「那你為何要反告她傷害?」檢察官問。「我之所以要提出告訴,是怕你們法院屆時判決我家暴成立,那我提離婚時還要給她贍養費,我賺的錢都拿來養我女兒,我沒錢再養她,她薪水不比我少,卻從來沒拿過一毛錢家用,她有的是錢,我只是要保護自己。」
「你要離婚,你太太肯簽字嗎?」檢察官問。
「她不肯。」他聳聳肩。
檢察官奮筆疾書,不再說一句話,他嘆了口氣,知道還得再上法庭。
~寫於2009.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