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在網路上認識乙男,是理想中的高富帥,兩人很快交往。但交往後不久,乙男就開始向甲女借錢200萬,說要幫爸爸治病,甲女深愛乙男,不疑有他拿出200萬。但是聽從律師建議,留了對話紀錄、匯款單以及要乙男簽發本票自保。
然而乙男拿到200萬元後,馬上鬧失蹤。心碎的甲女因此聲請本票執行,不料乙男卻反稱本票上的印章是甲女偷蓋。
債權人可憑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對本票債權有意見,則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法院即應審酌本票所擔保之債務是否存在。因金錢借貸契約屬於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出交付金錢事實之證據,包含借據、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
實務見解認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印章由本人或是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為變態,故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
案例中的乙男,如要主張本票上的印章是甲女偷蓋,那麼就要負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乙男就算想狡辯,也會被法院打臉。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