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遭侵害該怎麼辦?認識肖像權及其保護

肖像權遭侵害該怎麼辦?認識肖像權及其保護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小明在馬路上看到汽車違停,於是拿手機拍照蒐證。不料,路過的小美也一同入鏡,於是小美對小明提告,主張肖像權遭侵害,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

本篇文章要說明什麼是肖像權?肖像權被侵害該怎麼辦?以及侵害肖像權是否一定要賠償?

什麼是肖像權

我國法律並未有肖像權的特別規定,但法院實務上,將肖像權解釋為民法上人格權之一種。

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之呈現,彰顯特徵,屬個人資料之一種,且與人之尊嚴關係密切,具重要人格利益。肖像權,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

肖像權遭侵害怎麼辦

為維護人性尊嚴,加強人格權之保護,民法於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明定人格權或人格法益被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肖像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自受民法上開規定之保護。

侵害肖像權是否一定要賠償

不一定,需要個案衡量。如蒐集他人個人資料,是基於合理使用或是公共利益時,即不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所以不需要賠償。

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在民主多元社會,為使人民得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結合他人之肖像照片而發表言論,固受言論自由保障,惟為兼顧個人肖像權之保護,法律得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於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明揭個人資料之利用,應依誠信原則為合理之使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另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規定肖像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係以不法為要件之一。未得他人允諾而製作、公開或使用其之肖像,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否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就當事人之身分、行為人刊登之目的、方式、態樣、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人之權利及公共利益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不足以正當化行為人之行為,即屬侵害肖像權。

結論

案例中的小明拍攝違停車輛,路過的小美一同入鏡,衡量小明的拍攝動機是為了蒐證交通違規,屬於公共利益,故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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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杯咖啡,聊點法律_弘曜法律事務所/馮鈺書律師/新竹竹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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