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過全體繼承人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1份,如有拋棄繼承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抵繳同意書應說明抵繳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等資料。
2.以土地抵繳時還需要準備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依土地所在地區分管轄機關,於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於其他縣、市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國稅局核准實物抵繳後,會以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詳細列明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納稅義務人需在接到公文30日內將文件準備齊全送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或各地方政府)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日前曾受託以道路用地做抵繳,實務上辦理程序頗為複雜!需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