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案件要驗DNA嗎? 家事律師解析給你聽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早期台灣常見,因父輩的兄弟姊妹無後嗣,祖輩基於奉養或其他考慮,便作主將父輩孩子的戶口,報在無後嗣子女名下,導致日後在法律上,無後嗣子女被認定為婚生子女。

實務上便有叔叔的子女其實非叔叔親生,而是因前述淵源才把戶口登記在叔叔的名下,實際上這名子女是大伯的孩子。或也常見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等案例。


此法雖暫時處理了祖輩無後嗣子女的奉養問題,然日後卻將衍生出財產繼承問題。譬如,當叔叔過世時,被刻意誤報戶口的父輩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這個孩子對刻意誤報的戶口上的父親(即:叔叔),是否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這些法律疑義,皆有確認親子關係之必要。

一、確認親子關係案件是甚麼?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性質為確認之訴。

二、證明血緣需要驗DNA嗎?

原則上是要的,這是判斷親子關係的正當方法。

三、有機會不驗DNA嗎?

但因為一方不願意配合驗DNA,我國也無法強制請他交出血液等個人資料進行勘驗,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3、345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在裁定命他交出勘驗標的物,他還是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後,法官可以依照全辯論意旨斟酌認定原告主張是真的。

四、碰到確認親子關係案件怎麼辦?找家事律師最穩妥!

訴訟中法官如何斟酌認定原告主張為真?

還是需要參酌證人、物證、日記等過往的證據來判斷,或是有時候被告自己也不否認這個事實,法官考量全部事實後就會下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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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副主委、專精家事領域(離婚、監護權、親子糾紛、繼承、遺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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