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 AFP 之路 #6 子女(婚生、認領、領養)

更新於 2024/05/28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 婚生子女
    • 認領生父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要入戶籍,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 有繼承權若有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有事實證明爸爸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老婆在婚姻關係中懷孕,推定小孩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夫妻一方能證明小孩不是婚生子女,並在知悉的兩年內,可以提起否認之訴小孩成年後 2 年,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 案例老婆偷跟老王生小孩,老公接納這個小孩 → 推定為婚生子女老王想要認領 → 可以提出認領請求者,只有小孩和生母,不包含生父,因此無法認領老王唯一的機會 → 小孩成年後,2 年內提出否認之訴
  • 收養(=領養)
    •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非本身父母」
    • 收養者年齡應大於被收養的 20 歲以上,但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有一方已經大 20 歲,另一方只要大 16 歲以上就好
    • 夫妻之一方收養另一方子女,應大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
    • 一個人在一個時間點,只能有一對父母親,不會同時有 2 對父母親
    • 被收養時,應得配偶以及生父母同意,因為會影響繼承權
    • 如果小孩被收養了,跟原本父母的關係要停止(不是終止,因為有可能恢復)



繼承

  • 當然繼承人:配偶 → 一定可以拿到,不算在順位
  • 順序繼承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先親等,後年紀,一樣親等,年紀小的先繼承
  • 代位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非自願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本位繼承:本位繼承是代位繼承的對稱,是指法定繼承人之本人對於本來就有的繼承順序,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 再轉繼承:原本的繼承人取得繼承權後,死亡再發生繼承 → 用於在短時間內連續繼承

遺產類型

  • 所得遺產:計算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上限 → 還債
    • 限定繼承:繼承的債務以繼承的所得遺產為限
    • 視為所得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贈與的財產,原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計算,例外(以移轉或滅失),「以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應繼遺產:計算應繼分 → 分配
    • 應繼分內,先扣還繼承人債務例如父親有 1.8 億遺產,兒子女兒理論上應該可以各分 0.9 億,但兒子還欠父親 0.2 億,應該要先加回去,所以實際上父親有 2 億遺產,最後應分給女兒 1 億,給兒子 0.8 億
    • 特種贈與: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例如父親給女兒結婚的嫁妝 2000 萬,後來離開時遺產 3 億,要分給女兒和兒子 2 人,理論上應該一人分 1.5 億,但之前已經先給女兒 1000 萬了,所以實際上父親有 3.2 億,最後應分給女兒 1.6 億-0.2 億 = 1.4 億,給兒子 1.6 億
  • 課稅遺產:計算遺產稅 → 繳稅
    • 視為遺產之要件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被繼承人之配偶、順序繼承人、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 視為遺產價值之認定原則:死亡前 2 年內贈與,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例外: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土地給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其價值「已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比例清償責任

    • 若父走了,留下 1 億財產,以及 2 億負債(欠甲乙各 1 億),按比例清償,應還甲 5000 萬,還乙 5000 萬
    • 若繼承人偏袒甲,把錢通通還給甲,則乙可以向繼承人行使權利,要求拿回 5000 萬,如果沒有其他遺產了,繼承人必須自掏腰包還錢(除非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甲 = 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乙 = 受有損害之人,所以乙可以跟甲要 5000 萬,但繼承人不能跟甲要 5000 萬
  • 辦理限定繼承流程
    • 自行清算:例如 A 從父親繼承 1000 萬,若此時 B 說 A 父欠 800 萬,則 A 還 B 800 萬,剩 200 萬若此時 C 說 A 父欠 400 萬,則 A 應還 1000x(400/(400+800)) = 333.33 萬,A 除了把遺產剩下的 200 萬還給 C,還要自掏腰包還 333.33 萬若此時 D 說 A 父欠 300 萬,則 A 應還 1000x(300/(400+800+300)) = 200 萬,A 此時已經沒有剩下的遺產,因此要自掏腰包還 300 萬
    • 法院清算:繼承人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例如 A 從父親繼承 1000 萬,若此時只有 B 「申報債權」說 A 父欠 800 萬,則 A 還 B 800 萬,剩 200 萬若之後 C 說 A 父欠 400 萬,則 A 應還 1000x(400/(400+800)) = 333.33 萬,但 A 只剩下遺產 200 萬,因此還 200 萬即可,不用再自掏腰包若再之後 D 說 A 父欠 400 萬,此時 A 已經沒有遺產了,不必再還錢
  • 拋棄繼承:繼承權不能預為拋棄,即使先約定好要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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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之範圍與要件 範圍:非財產權,例如事業、經營權、商譽,不能成為信託設立的標的 要件要能以金錢計算要是「積極財產」(也就是資產),除非資產大於負債,並且資產負債分不開例如我有 1 億房產跟你借 3000 萬,並設定抵押權,這樣就可以做信託
受益人 受益人類型 爸爸成立信託,約定用不動產做信託,這期間房租歸兒子,十年後房子還給爸爸自己 兒子 = 孳息受益人(他益) 爸爸 = 原本受益人(自益) 受益人資格 基本上沒甚麼資格限制,除了「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不可為該財產權的「受益人」和「受託人」
信託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讓東西發揮該有的功能,不受擁有者的因素影響 例如我有一棟價值 1 億的房產,我想拿房產跟你借 1000 萬,但你在拉聯徵時,發現我的信用不佳,因此不敢借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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