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卻被認領了,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登記嗎?▌洪宗暉律師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卻被認領了,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登記嗎?

▲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卻被認領了,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登記嗎?


■讀者提問:

上個月阿洪在臉書及部落格跟大家談了「民事認領無效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1]」法律問題,本以為這個議題比較冷僻不會獲得太多關注,沒想到發文後不久電子郵件信箱裡突然收到了一封讀者回饋信件。內容略為:

raw-image


這真是一個大哉問,為此阿洪特地放下手邊工作查找了不少學說與實務意見,最終得出了以下結論。


*小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與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個案件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法律小觀點:

觀諸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等規定,以及內政部民國(下同)107年3月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0201號函文:「…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未具親子血緣關係者,因未符民法規定,不予受理戶籍登記,已為登記者,依戶籍法第23條,該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應為撤銷登記,以防杜不實認領…」內容,似乎並不排除戶政事務所經行政調查程序後[1],依調查結果自行撤銷不實認領之登記,而毋須由不具真實血緣關係之認領人及被認領人,先行向轄區法院訴請確認認領無效或親子關係不存在。


然依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612號判決

(一)按『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戶籍法第25條及民法第107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發生準婚生子女關係,須有自然的血統連絡,且已有認領始可,如生父與該子女之間,並無血統關係者,自不能發生準婚生子女關係,非婚生子女或其利害關係人,得舉  反證事實訴請確認認領無效』,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著有判決。又『認領無效,事涉民事法院之職權[2],於未經民事法院判決認領無效確定前,不宜受理撤銷認領登記,請轉知當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俟獲認領無效之勝訴判決確定後,始予受理』,復有前台灣省政府民政廳82年12月16日83民六字第35148號函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39年3月20日出生,為蔡愛之非婚生子,戶籍原登記從母姓為蔡明智,其母於40年11月20日與江玉麟結婚,嗣於42年1月10日上訴人經江玉麟認領,改從父姓為江明智。上訴人持憑台中榮民總醫院之血親鑑定報告,主張其與江玉麟間並無親子關係,江玉麟之認領無效,請求被上訴人撤銷認領之登記,回復上訴人之本姓,固非無據。惟依照首開判決、函釋之說明,認領是否無效,事涉民事法院之職權,非行政機關所得自行認定,應由當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俟獲認領無效之勝訴判決確定後,始予受理撤銷認領之登記,於未經民事法院判決認領無效確定前,行政機關自不得受理撤銷認領登記

本件上訴人既未經民事訴訟程序,取得認領無效之確定判決,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之請求,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為其判斷之基礎,據以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次查原判決以上訴人持憑台中榮民總醫院之血親鑑定報告,主張其與江玉麟間並無親子關係,江玉麟之認領無效,固非無據。但敘明認領是否無效,事涉民事法院之職權,非行政機關所得自行認定,應由當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俟獲認領無效之勝訴判決確定後,始予受理撤銷認領之登記,於未經民事法院判決認領無效確定前,行政機關自不得受理撤銷認領登記,據以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尚難認原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誤,上訴意旨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意旨。




小結

可知我國司法與行政實務上,多數見解係認為:

認領人與被認領人如主張彼此間無真實血緣關係,縱有DNA鑑定報告書可供佐證,當事人仍應向轄區法院訴請確認認領無效或親子關係不存在,否則戶政機關無法受理撤銷認領登記之申請

以上內容,敬供各位讀者參酌。



▇ 相關註腳

[1] https://vocus.cc/article/6668f3a7fd89780001e7ee0e

[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及所進行之行政調查程序,當依循誠信原則及一律注意原則為之,且在合目的性之考量下,亦應依職權調查與行政目的有直接關係之事實證據,以及收集相關之必要資料,行政機關若就所採取行政調查之方法已依循上開原則而為,進而依調查事證之結果予以判斷作成處分,則該行政調查方法自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意旨參照。

[3] 即由司法機關依法定調查程序調查證據後,依相關結果認定事實即適用法律;相較於行政調查,司法調查不僅調查能力較強,調查範圍也更廣。


感謝大家的收看 希望今天法律文章能幫助到您們:)

▲成鼎律師事務所 洪宗暉律師

▲成鼎律師事務所 洪宗暉律師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預約法律諮詢~










做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已經有10多年的時間,看過各種人生百態。 主要由:法諮日常、法庭日常、阿洪碎碎念、今晚想來點、每月免費法諮及其他,這六大類文章構成 而文章都是真人真事,分享法律諮詢有(ㄏㄠˇ )趣(ㄒㄧㄠ ˇ)人事物。 一來自娛(苦中作樂)、二來娛人 (有人說看我的廢文,覺得很紓壓) 。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母親未婚生子後,就把我交由外公外婆照顧,後來她跟現在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結婚,在外公要求下,跟我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我。但我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與母親及無血緣關係的父親幾乎沒有接觸,現在因為母親過世加上自己生病,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收入,卻影響了我的申請資格
海綿寶寶與好友派大星吵架後,氣得出國散心1週轉換心情,但臨走前因心煩意亂不小心忘記向雇主蟹老闆請假,海綿寶寶本以為蟹老闆會念在他是餐廳多年老員工的身分扣薪了事,沒想到蟹老闆卻不念舊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海綿寶寶解僱。但海綿寶報不服......
小美向○○電信公司申辦某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後,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且未達約定期間即提前終止契約,而遭○○電信公司於契約終止後4年左右時間,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小美給付其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提前解約衍生費用...
0/5法律常識
自己跟老公結婚3年多了,最近越發覺得跟他三觀不合,大約3個月前某個晚上兩人在家大吵後,老公就負氣搬回婆家居住,之後就再也沒有付過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造成自己每月支出大增,因此想請問律師:如果另一半自行搬離夫妻雙方共同住所後,有無義務繼續向他方支付家庭生活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能夠迅速實現執票人債權之追償工具。 但本票債權人應向哪個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本票債務人之財產?本票遺失了怎麼辦?本票裁定換發之債權憑證時效多長?這些本票裁定的常見問題,你是否充滿疑惑,但又找不到得你心的精準內容?阿洪(洪宗暉律師)在這篇幫各位讀者做了整理,快來看下去吧!
阿洪律師你好,父親過世後,哥哥不是拿父親的存摺與印章到銀行提款,而是偷偷拿爸爸的金融卡從ATM 把帳戶裡面的錢通通領光,並據為己有,請問我哥哥的行為也是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嗎?
母親未婚生子後,就把我交由外公外婆照顧,後來她跟現在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結婚,在外公要求下,跟我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我。但我從小就跟外公外婆同住,與母親及無血緣關係的父親幾乎沒有接觸,現在因為母親過世加上自己生病,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沒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收入,卻影響了我的申請資格
海綿寶寶與好友派大星吵架後,氣得出國散心1週轉換心情,但臨走前因心煩意亂不小心忘記向雇主蟹老闆請假,海綿寶寶本以為蟹老闆會念在他是餐廳多年老員工的身分扣薪了事,沒想到蟹老闆卻不念舊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海綿寶寶解僱。但海綿寶報不服......
小美向○○電信公司申辦某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後,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且未達約定期間即提前終止契約,而遭○○電信公司於契約終止後4年左右時間,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小美給付其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提前解約衍生費用...
0/5法律常識
自己跟老公結婚3年多了,最近越發覺得跟他三觀不合,大約3個月前某個晚上兩人在家大吵後,老公就負氣搬回婆家居住,之後就再也沒有付過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造成自己每月支出大增,因此想請問律師:如果另一半自行搬離夫妻雙方共同住所後,有無義務繼續向他方支付家庭生活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能夠迅速實現執票人債權之追償工具。 但本票債權人應向哪個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本票債務人之財產?本票遺失了怎麼辦?本票裁定換發之債權憑證時效多長?這些本票裁定的常見問題,你是否充滿疑惑,但又找不到得你心的精準內容?阿洪(洪宗暉律師)在這篇幫各位讀者做了整理,快來看下去吧!
阿洪律師你好,父親過世後,哥哥不是拿父親的存摺與印章到銀行提款,而是偷偷拿爸爸的金融卡從ATM 把帳戶裡面的錢通通領光,並據為己有,請問我哥哥的行為也是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嗎?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摘要 若父母贈與後想反悔,要看財產是否已經移轉到子女名下,如果還沒移轉到子女名下,則可以準備好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如果已經繳納贈與稅,也可辦理退稅 但如果已經移轉到子女名下,就只能先透過法院,判決確定可以回復所有權後,才可以撤回贈與以及退回已繳納稅款 正文 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後
婚生子女 認領生父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要入戶籍,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 有繼承權若有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有事實證明爸爸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 姻親:包含血親之配偶(大嫂)、配偶之血親(妻弟)、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弟媳) 直系姻親:繼母、公公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若夫死後,妻改嫁,妻與亡夫兄弟具有之姻親關係仍未消滅 大嫂的哥哥: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符合定義,不是姻親
Thumbnail
在婚後發現子女並非自己所親生,或是長大後發現自己或兄弟姐妹並非自己父母所親生,因而產生繼承權的紛爭,我想當事人一定會有很大程度的打擊跟衝擊,此時應該如何尋求法律上的救濟?王律師藉由本篇來談婚生否認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相關問題。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法院及律師任務不是在陪伴孩子,在訴訟落幕後,能陪在孩子身邊的就只有父母雙方,而不是法官或律師,如何教養孩子及實踐友善父母,父母均責無旁貸,本篇文章就來介紹什麼是友善父母!
今天值班時,有民眾要來辦理預告塗銷登記 但因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是母親 母親巳過世 現在要塗銷預告登記 是否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塗銷預告登記? 以下這函釋說是不用,因為是債權,而非物權 但可以註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umbnail
有一種人明明結了婚,卻拋棄家庭、消失人間,他(她)興許不是刻意這麼做,其實有什麼難言之隱。但這類人的配偶可就傷腦筋了,想再婚再嫁的,害怕犯重婚罪。想匡正自己的配偶欄填寫方式,也無能為力。嚴重的,假若對方在外面欠下債務,是不是得隨時提心吊膽,債主會不會有一天找上門來。 其實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在台灣,早期常見因為某一兄弟姊妹無後嗣,父母作主便將其他兄弟姊妹的孩子報戶口在無子嗣的子女名下,而導致非親生的孩子誤報為婚生子女。 例如,叔叔的孩子其實是大伯的孩子,或是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 但這樣會產生繼承的問題,比如叔叔過世時,該誤報戶口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該子女是否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摘要 若父母贈與後想反悔,要看財產是否已經移轉到子女名下,如果還沒移轉到子女名下,則可以準備好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如果已經繳納贈與稅,也可辦理退稅 但如果已經移轉到子女名下,就只能先透過法院,判決確定可以回復所有權後,才可以撤回贈與以及退回已繳納稅款 正文 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後
婚生子女 認領生父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要入戶籍,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 有繼承權若有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有事實證明爸爸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 姻親:包含血親之配偶(大嫂)、配偶之血親(妻弟)、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弟媳) 直系姻親:繼母、公公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若夫死後,妻改嫁,妻與亡夫兄弟具有之姻親關係仍未消滅 大嫂的哥哥: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符合定義,不是姻親
Thumbnail
在婚後發現子女並非自己所親生,或是長大後發現自己或兄弟姐妹並非自己父母所親生,因而產生繼承權的紛爭,我想當事人一定會有很大程度的打擊跟衝擊,此時應該如何尋求法律上的救濟?王律師藉由本篇來談婚生否認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相關問題。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法院及律師任務不是在陪伴孩子,在訴訟落幕後,能陪在孩子身邊的就只有父母雙方,而不是法官或律師,如何教養孩子及實踐友善父母,父母均責無旁貸,本篇文章就來介紹什麼是友善父母!
今天值班時,有民眾要來辦理預告塗銷登記 但因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是母親 母親巳過世 現在要塗銷預告登記 是否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塗銷預告登記? 以下這函釋說是不用,因為是債權,而非物權 但可以註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umbnail
有一種人明明結了婚,卻拋棄家庭、消失人間,他(她)興許不是刻意這麼做,其實有什麼難言之隱。但這類人的配偶可就傷腦筋了,想再婚再嫁的,害怕犯重婚罪。想匡正自己的配偶欄填寫方式,也無能為力。嚴重的,假若對方在外面欠下債務,是不是得隨時提心吊膽,債主會不會有一天找上門來。 其實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在台灣,早期常見因為某一兄弟姊妹無後嗣,父母作主便將其他兄弟姊妹的孩子報戶口在無子嗣的子女名下,而導致非親生的孩子誤報為婚生子女。 例如,叔叔的孩子其實是大伯的孩子,或是姑姑的子女報在小叔的名下。 但這樣會產生繼承的問題,比如叔叔過世時,該誤報戶口的孩子是否可以繼承叔叔的財產? 又或者該子女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