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親過世後,子女希望將所有遺產都讓媽媽繼承,因此皆選擇拋棄繼承,結果導致後面的順位來繼承
遺產繼承順位: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收養的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的,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要注意的是,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而不是第一順位,因此如果第一順位都拋棄繼承,就會往第二順位、第三順位
正文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628/2766971.htm?from=line_et_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