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是民主的核心-1

2024/01/07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自決力全然只是為能量流置入時間與空間。為人、事、物、自我及個體置入時間及空間,就是主導一個人的自決力,純粹就是置入時間和空間的能力。……這種能力也稱為意志力。這些能量的來源是我們自己下定決心去主導

以過去的經驗來說,我們常常覺得無力會想要借助某些「力量」來讓自己可以達到目標,像是求神問卜、看風水、戴能量水晶…之類的,但自己真正的完成事情、達到目標,靠的完全不是那些「力量」,而是自己去主導、製造能量,然後去行動,最後才得以成功的。

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高度自信的人會因自己的成功而受到讚揚,但也會為自己的失敗負責。他們知道自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會將責任推卸到別處

具有高度自決力的人不會依賴外在獎勵或懲罰來激勵他們採取行動。相反,他們從事某些行為是因為他們有內在的動機。自我決定,感覺自己有自主權和自由來做出決定自己命運的選擇,這對每個人的福祉都很重要。


政府如何掌握權力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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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最強大或能夠指揮最多追隨者的個人或群體掌握著權力,例如羅馬帝國。在較近代的人類歷史中,領導人引入了神聖的統治權,例如中華帝國或神聖羅馬帝國。

但美國和法國革命引入了一種新想法:我們人民應該透過選舉政府並授權他們代表我們進行治理來管理自己。

這是現代自決觀念的開端。20世紀,它迅速被許多爭取自由的殖民地所接受。今天,每個東南亞國家都主張自決權,每個國家的政府——甚至君主制——都聲稱代表人民進行治理。

因此,自決是民主的核心:每個人都有權利管理自己,並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未來,而不受外部強迫。從理論上講,這很簡單:我們所有人都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願過自己的生活,只要我們不傷害其他人。

但正是最後一個條款——「沒有外部強制」——使得這可能成為所有民主原則中最難實現的原則。幾乎沒有人獨自生活。我們都是家庭、社區和社會的一部分。因此,我們為追求自決而採取的每一項行動都可能潛在地侵犯他人追求自決的自由。

同時,為了讓政府能夠進行治理,每個人都必須自由地同意放棄部分自決權以換取集體利益。但這種主權的集中經常被獨裁的東南亞政府濫用,他們聲稱國家或整個「民族」的自決比個人的自決更重要。

這種錯誤的二分法認為,個人自決與整個國家的自決之間存在著權衡,並且經常被用來為侵犯個人自決權辯護。然而,本文認為這些並不是互相排斥的。相反,它們是一體的。集體的自決是透過尋求集體內每個人的自決來實現的


民族國家範式與民主相容嗎?

更相關的問題包括:

  • 個人應該向政府放棄多少自決權?
  • 我們如何劃清界線來防止政府對人民濫用權力?
  • 當政府濫用這種權力並試圖以個人為集體利益犧牲為基礎來證明其合理性時,會發生什麼?
  • 那麼公民如何撤回對該政府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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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鑑於普遍使用「民族/社會」與「個人」二分法來為壓迫辯護,人們可以合理地進一步問:民族國家範式與民主相容嗎? 

如果自決是針對整個國家的,那麼地方選舉的政府就可以將其社會願景強加給該國人民,以彌合社會內部的分歧。但這也可能意味著譴責國內少數群體遭受多數人的暴政——即新形式的殖民主義。 

另一方面,如果除非國內每個人和群體的權利都受到保護,否則自決就無法實現,那麼當一個群體的自決可能與另一個群體的自決發生衝突時會發生什麼?


 集體自決:「民族」與「國家」的問題

民族國家的概念使這個概念變得更加複雜。將世界劃分為「像我們一樣的人」和「不像我們的人」是人類狀況的一部分,由此產生了民族的概念(最基本的是我們所屬的群體)。民族和民族主義的概念是複雜的、不斷演變的,可以追溯到人類誕生之初。

國家的流行概念是最近才出現的。它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廢墟中崛起的,當時歐洲各大陸地帝國——德國、奧匈帝國、奧斯曼帝國——四分五裂。這個想法具有強大的解放性:每個「民族」都應該透過擁有自己的國家來管理自己,這是誘人的和顛覆性的,並且默認情況下被認為更加民主

它有力地控制了世界各地人民的政治想像力,如今它已成為組織世界和主張自決的預設模式「民族」和「國家」(或「國家」)已成為同義詞,儘管它們是非常不同的東西。

民族信念推動了20世紀非殖民化的偉大浪潮。「我們是一個國家,因此理應擁有自己的國家」這一主張使聯合國的會員國從成立時的 51 個增加到今天的 193 個。它確實重塑了整個地緣政治秩序,今天,很難想像世界會以任何其他方式組織起來。 

然而,當涉及自決和民主時,這個概念使問題變得複雜。根本問題是國家是想像出來的。一個民族本身並不存在。它是一個想像的社區,其創建的信念是其成員是該社區的一部分。

一個國家沒有可量化的基礎,它往往純粹是歷史巧合的產物。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大多數成員彼此之間仍然是陌生人,並且很可能永遠不會見面。沒有客觀的方法可以證明您是否屬於某個國家。

一個國家的不同成員可以對國家有不同的定義人們可以違背自己的意願被納入或排除在一個國家中;民族可能會出現,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然後消失得無關緊要(例如諾曼人和盎格魯撒克遜人),或者在長期無關緊要之後復活(例如克羅地亞人,塞爾維亞人和波斯尼亞人)。


國家之所以存在只是因為人們相信它們存在

因此,每個“民族”不可能整齊地映射到每個“國家”,反之亦然。世界上每個國家,無論大小,都有人不相信自己屬於該國聲稱代表的「民族」。相反,許多從非殖民化中崛起的國家突然發現它們必須發明新的「國家」來證明它們存在的合理性

這種情況在東南亞尤其嚴重,因為東南亞國家的邊界是由殖民列強談判和建造的,幾乎不尊重當地社區。東南亞各國政府急於建立與其既定邊界相匹配的“國家”,並且至今仍單獨或透過東協集體熱心地保護和管理這些邊界,以免破壞自己對領土的統治基礎。

隨著時間的推移,獨裁者(藉殼民主)很快就意識到,如果建構了國家認同,那麼對國家定義的壟斷控制使他們能夠透過將敵人定義為不屬於國家的一部分來攻擊敵人(或創造新的假想敵人)。然後,這是宣布他們的敵人反對國家的一小步,從那裡又邁出了一步,說他們是對民族國家的威脅,這反過來又證明對所有敵人,無論是真實的還是感知的敵人,採取極端偏見的行為是合理的。


同意——以透過新憲法或組成新國家

民族國家理想 既推動了帝國的瓦解和殖民地的解放,從而在整個20世紀形成了新的國家,也導致了對那些不符合民族定義的人的大規模排斥,導致種族滅絕和難民。如果您對自己身分的定義與政府的定義不同,會發生什麼事?

我們經常看到不同意政府的人以最虛假的理由被貼上反民族和叛徒的標籤,而那些不符合政府身份定義的人則被歧視、排斥甚至臣服。到種族滅絕這就是民族國家範式的兩面性。它同時具有強大的解放性和強大的壓迫性。它定義了我們今天的世界。

同意——以透過新憲法或組成新國家的形式——通常是透過公民投票或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來實現的。

也可以透過選舉產生的代表機構獲得同意,例如現有的立法機構或特別制憲會議。在某些情況下,建立新的政府體系需要五分之三到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才能表達壓倒性的民眾同意,但通常簡單多數就足夠了。許多國家在全民公投中採用簡單多數來建立國家和超國家結構。 

這些機制是否足以建立同意可以爭論,但仍然確定的原則是人民擁有主權,必須提供他們對治理的基本同意,並且可以撤回他們的同意。成功的政治家一次又一次地宣稱,他們的選舉勝利意味著人民授權他們代表他們進行執政

「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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