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區違法排放廁所及生活汙水,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024/01/19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近年來露營人數及露營場增加,為免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及生活生活雜排水,有未經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處理等情形,環境部於2024年1月16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汙染之行為」。

此修正公告乃是基於水汙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違反者,依水汙染防治法第52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環境部亦給予1年的緩衝時間,此項公告於2025年3月1日始施行。

設置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需要遵守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技術規範,對於土地空間和費用不貲,對於有意投入露營地經營者而言,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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