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債務人可能會想說,本來躲得好好的,任職公司沒有投勞健保,債權人也不知道自己在哪裡工作,不會遭到扣薪,對於生活並無影響;反而,若是選擇勇敢站出來依消債程序面對債務,可能會曝光自己任職公司,進而遭債權人扣薪,而有疑慮。但是,被扣薪只是一段過渡期,最終能好好的解決掉債務、放下心中的負擔,並回歸正常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一)債務人在依消債程序處理債務前,已經被扣薪:
在進行前置協商/調解時,債務人可能還是會被繼續扣薪,必須等到後續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後,才會停止扣薪。
(二)債務人在依消債程序處理債務前,並未被扣薪:
在進行前置協商/調解時,債權人可能會因此得知債務人之工作單位,進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但是因為向法院聲請也需要一些作業時間,所以不會馬上就被扣到薪水。若是開始扣薪,則如同上述,也是必須等到後續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後,才會停止扣薪。
(三)但是,在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清算程序之前,還是有以下「三、強制執行法對於扣薪的雙保障」的適用,若是符合規定,還是有可能不用被扣薪。
(一)第一保障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最多只能扣薪三分之一。
(二)第二保障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4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必須保障債務人以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足額的必要生活費用,必要生活費用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113年度公告最新的數據如下圖。舉例來說,居住在台北市的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3,579元【計算式: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9,649元×1.2=23,579元】。
要特別提醒的是,因為法院不會知道債務人需要扶養幾個人、需要分擔多少扶養費用,所以只會先保留債務人個人的必要生活費用供債務人生活,這時,債務人就需要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知道債務人還有未成年子女或是父母需要扶養,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後,才會調整執行命令上的金額,保留其他人的扶養費用予債務人。
(三)而對於上述扣薪雙保障,可採納對您最有利的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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