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今年開始到現在,欠薪已經累理積好幾個月了,該怎麼辦?
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控訴,表示自己在台南某公司任職,原訂發薪日為每月10號,但雇主卻遲了整整一個月未支薪,詢問時公司還表示「正在查帳中,因此無法給付薪資」。
延後發薪水都已經不可以了,還惡意不發薪水。根本就是偷工減料 !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當雇主有積欠勞工工資,而勞工未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權,並請求資遣費時,得以雇主積欠工資,不足信賴,如繼續工作提供勞務,仍有不能受領雇主給付工資之虞,為維護自身之利益,自得拒絕先為出勤提供勞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03號判決》
勞工提供勞務,老闆付薪水是天經地義的事,那有欠的道理?
莫忘有M型體質才會有慣老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