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不發薪水 就是偷工減料 !

惡意不發薪水 就是偷工減料 !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個案1

請問公司今年開始到現在,欠薪已經累理積好幾個月了,該怎麼辦?

個案2

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控訴,表示自己在台南某公司任職,原訂發薪日為每月10號,但雇主卻遲了整整一個月未支薪,詢問時公司還表示「正在查帳中,因此無法給付薪資」。

延後發薪水都已經不可以了,還惡意不發薪水。根本就是偷工減料 !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處理基本款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倘雇主仍不給付工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之罰鍰。
  • 雇主持續不給付薪資的情況下,勞工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以雇主不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雇主為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百搭基本款

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當雇主有積欠勞工工資,而勞工未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權,並請求資遣費時,得以雇主積欠工資,不足信賴,如繼續工作提供勞務,仍有不能受領雇主給付工資之虞,為維護自身之利益,自得拒絕先為出勤提供勞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03號判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 勞動契約本來就是雙務契約。
  • 勞工已經先提供勞務,老闆沒有按照約定給付日期給薪水,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 老闆事後也沒提供擔保。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小結

勞工提供勞務,老闆付薪水是天經地義的事,那有欠的道理?

莫忘有M型體質才會有慣老闆啊!

avatar-img
鄒靜修的沙龍
176會員
498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發紅包是民間習俗,給加班費是勞基法規定,一碼歸一碼。 114年國定假日是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4天 (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39條)。 春節期間國定假日勞工可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主要是由勞動基準法第59 條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所構成,亦即我國就職災補償的部分主要是採取勞基法與災保法之雙軌制。 民事賠償的部分則依民法之規定為之,請求權基礎可能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也可能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換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發紅包是民間習俗,給加班費是勞基法規定,一碼歸一碼。 114年國定假日是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4天 (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39條)。 春節期間國定假日勞工可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主要是由勞動基準法第59 條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所構成,亦即我國就職災補償的部分主要是採取勞基法與災保法之雙軌制。 民事賠償的部分則依民法之規定為之,請求權基礎可能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也可能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