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不發薪水 就是偷工減料 !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個案1

請問公司今年開始到現在,欠薪已經累理積好幾個月了,該怎麼辦?

個案2

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控訴,表示自己在台南某公司任職,原訂發薪日為每月10號,但雇主卻遲了整整一個月未支薪,詢問時公司還表示「正在查帳中,因此無法給付薪資」。

延後發薪水都已經不可以了,還惡意不發薪水。根本就是偷工減料 !

圖:鄒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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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基本款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倘雇主仍不給付工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之罰鍰。
  • 雇主持續不給付薪資的情況下,勞工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以雇主不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雇主為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百搭基本款

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當雇主有積欠勞工工資,而勞工未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權,並請求資遣費時,得以雇主積欠工資,不足信賴,如繼續工作提供勞務,仍有不能受領雇主給付工資之虞,為維護自身之利益,自得拒絕先為出勤提供勞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03號判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 勞動契約本來就是雙務契約。
  • 勞工已經先提供勞務,老闆沒有按照約定給付日期給薪水,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 老闆事後也沒提供擔保。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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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勞工提供勞務,老闆付薪水是天經地義的事,那有欠的道理?

莫忘有M型體質才會有慣老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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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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