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修法成功!身為科技大國,台灣在這塊落後到令人傻眼。
合約、報價單,原本就是用電腦編輯的,結果為了「用印」,還要印出來(紙本化)、郵寄給對方、再掃描建檔(又數位化一次)。這是假的數位轉型,因為簽約過程的足跡都不見了,然後倉庫還是被幾十年前的合約堆滿滿。這之中浪費的時間拿去做生意多好!
還有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機構,有著各種繁冗的形式規定,耗費底下基層人員與廠商大量時間。騎縫章蓋到手痠就不提了,形式主義下的結果,沒事還要膠裝、一式做個五六份,最後只是給各單位放在架上當擺設,不環保又浪費時間!
修法之後,行政機關不能再像之前一樣,經過公告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希望由藉由政府帶動這樣的數位文化,能早日讓電子合約成為簽約慣例。(沒有人會再用法律效果為理由,拒絕電子合約。
另外,只要政府機構開始使用,與政府簽約的廠商就有導入電子合約的誘因,之後會有愈來愈多人加入)
希望二十年後,不要再看到「用印」這個字了,台灣要成為數位之島,而不是印鑑之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