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促進租屋電費收費合理公平性及電費資訊透明,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將以台電電費單的金額為上限,房東若要向房客收取公電費用,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情形加以了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台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才能向房客收取公電費用。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費;公共設施電費分攤應併入電費內;以公告實施日作為分算日,以及出租人應提供或授權承租人查詢電費資訊等。內政部將租屋電費收取設定在不得超過台電當期收費總額,房東就不會再有過去的超收電費現象,相對減輕了房客的電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