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節討論許多我們常見的作業環境與系統後,接下來就進入到風險跟基數都在台灣較大的,營造業。
讓我們說說營照業的一些內容吧,讓我們開始吧。
作業前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 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 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而這些專業人員應該接受營造作業主管相關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 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 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 屋頂作業主管。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所需要教育訓練的時數,可以參考附件八
以上主管的職責如下所示:
- 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 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 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 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 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 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 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 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 械出入。
- 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 置。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者不在此限。
- 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 其出入。 (二) 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 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
- 規劃前款第二目車輛機械接受管制所需 必要之停車處所,不得影響工作場所外道路 之交通。
- 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
護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1 條)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
- 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 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
- 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
- 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
- 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軌道作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0-1條)
雇主對於軌道上作業或鄰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為防止軌道機械等碰觸引起 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設置於坑道、隧道、橋樑等供勞工通行之軌道,應於適當間隔處設置避難處 所。但軌道側有相關空間,與軌道運行之機械無碰觸危險者,不在此限。
- 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碰觸勞工之虞時,應設置於車輛接近作業人員前,能 發出電鈴或蜂鳴器等監視警報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
- 對於從事軌道維護作業或通行於軌道機械之替換、連結、解除連結作業時,應 保持作業安全所必要之照明。
其餘的作業環境繼續在下章我們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