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足其餘場域的內容,不過其餘場域都可以蠻直覺地進行常態性的回答,不太用特別去記,但現場實務上常常堆東西,所以堆放要花一點心力。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條)
雇主使勞工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港灣、堤堰、海岸或其他水 域場所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依水域危險性及勞工人數,備置足敷使用之動力救生船、救生艇、輕艇或救 生筏;每艘船筏應配備長度十五公尺,直徑九點五毫米之聚丙烯纖維繩索,且其 上掛繫與最大可救援人數相同數量之救生圈、船及救生衣。
(B)有湍流、潮流之情況,應預先架設延伸過水面且位於作業場所上方之繩索, 其上掛繫可支持拉住落水者之救生圈。
(C)可通知相關人員參與救援行動之警報系統或電訊連絡設備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06條)
雇主藉壓氣沉箱施工法、壓氣沉筒施工法、壓氣潛盾施工法等作業時,應選任高 壓室內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5條)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 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 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 ,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 二公尺以上。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6條)
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保持穩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 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 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 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
下階段針對於各區域,我們繼續往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