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4)

繼續說說營造應該注意的內容吧。

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 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1.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2.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3. 設置護欄、護蓋
  4. 張掛安全網
  5.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6. 設置警示線系統。
  7.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8. 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 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高架作業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3條)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

  1. 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
  2. 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 五公尺以上者。

前項高度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1. 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 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
  2. 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業 勞工下列休息時間:

  1.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
  2. 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
  3. 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8條)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1. 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2. 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3. 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4.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5. 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護欄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 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 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55 cm)
  2. 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二)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或樓板面 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3.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 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4. 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5. 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 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6. 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7. 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 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 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 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8. 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一點五公 尺。 (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 (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其他部分,在於下一張章節進行說明。


自我學習 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基法,讓自己可以重新審視內容;並確定目前法規與教材之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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