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此篇作品為限制級作品,有謀殺、自殺、家暴、性侵等血腥劇情。是本人嘗試以「小說」此一體裁完成的「B級片」。
前篇:【驚悚】〈夜,逃亡〉(三十二)
檢察官作完開庭陳述後,由審判長開口確認被告對於起訴罪行是否認罪。
而身為藍克的辯護律師,柯洛羽說「不認罪」。
倪莉一瞬間反應不過來。
而此話一出,整個法庭都騷動了起來。藍克的粉絲們振奮不已,交頭接耳,而過了好幾秒,看著藍克粉絲們興奮地反應,倪莉才意識到發生了什麼事情。
而她的嘴巴開始張大,闔不起來。
柯洛羽試圖做無罪辯護?
這不是笑話嗎?媒體這樣炒作,藍克真的就無罪嗎?倪莉早就對柯洛羽的無恥有所準備,但她沒料到柯洛羽是如此愚蠢。但從藍克粉絲們那振奮喧鬧的情況,這句話似乎已被他們當成了勝利。
倪莉瞠目結舌,反而笑不出來。
有個男粉絲甚至開始嘲笑剛才先發言的檢察官,被法警送出了法庭。而審判長重敲了好幾次法槌,喊了兩三次「肅靜」後才重整秩序。
法官:「被告律師,答辯理由?」
身為辯護律師的柯洛羽迅速回答:「報告庭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一項第四款和第二項註一,被告、倖存者之證詞應皆為無效證據。」
「請求事由?」法官皺著眉提問。
「被告車禍後顱內出血導致記憶障礙,其筆錄受到執法人員的誘導問答。」柯洛羽自信回答。
這不可能成真吧!
記憶障礙?這是胡扯啊!檢方贏定了吧?
但倪莉的信心滿滿迅速溜走,她不具有法律相關背景,而柯洛羽跟藍克似乎都冷靜無比,絲毫未表現出失態或害怕的舉止。究竟......?
「證據?」法官的眼神銳利。
「有。」
柯洛羽相當自信,「七月初藍克在台北看守所遇襲後,第二醫院土城分院的神經科團隊,透過斷層掃描、核磁共振、心理測驗等複合手段,被告被診斷確診了硬膜下血腫、創傷後認知障礙等病症。我方主張被告口供在此狀態下不具證據效力——」
檢察官開口,「庭上。辯方所說之診斷發生在案發後三個月後,不影響證詞效力......」
沒錯!檢察官說得對!
國道食人案發生的日期是四月十七日!而柯洛羽當初不是還代替藍克在台北時報刊登了所謂的「律師聲明」嗎?抹黑完倪莉,現在就拍拍屁股走人啊?柯洛羽做出這種與自己律師聲明相違背的辯論,無疑是自打嘴巴......
但柯洛羽很快又搶回主導權。「異議,現在是我方發言時間。」
「異議成立,辯方請繼續。」
柯洛羽顯然對檢方的質疑早有準備,接下來說的陳述內容恰好是檢方試圖反駁的重點,「根據第二醫院的診斷結果,被告在七月前腦內已有血塊淤積,而四月十七日當日的筆錄中,紀錄了被告多次口誤的情形,顯然當時已有記憶障礙的症狀。」
她繼續說道:「既然如此,被告的證詞就是無效證據!而鑑識報告中,被告所購買的刀具為犯人所用,但現場並無被告參與犯罪之直接證據。若檢方以被告自白或證人證詞為基準起訴案件,那麼只會造就了這個時代的蘇建和註二!最後,我想請二號證人施建男小姐先行作證,以佐證我方主張。」
這個看法,顯然只有藍克的粉絲買單。
這次藍克的粉絲沒有吵鬧。而那幾個男女都目光灼熱,臉上都是他們藏不住的笑容。
與其對比的是倪莉他們這些受害者。
倪莉皺緊眉頭。
倪莉看到自己旁邊蘇姿萍的反應——握緊了拳頭。這個曾經救了倪莉的奇女子顯然也很憤怒。而後方除了一群人努力抑制自己的興奮而拼命喘息的聲音外,孤獨地傳來一段抽吸鼻涕的聲音,倪莉向左後擺頭。
隔了兩排遠,左後方走道邊坐了個頂上稀疏的老人,間歇著吸溜著鼻涕。
老人家膚色黝黑,在法庭上沒有穿著正裝,上衣是一件上面沾有水泥痕跡的白色襯衫,顯然是跑工地的。而這個跑工地的老人,此刻也不斷用手指揉去眼角的眼淚。舊時代的傳統社會常說「男兒有淚不輕彈」,所以鮮少看到男性長輩哭泣的場景。
但老人旁坐著藍克粉絲,表情欣喜,與其形成強烈對比。
除了倪莉,也有人看向哭泣的老人。
倪莉遠遠地與更後排的老婦人視線相對。老婦人膚色極白,鮮少皺紋,穿著黑色長袖,戴著黑色口罩。半張臉可以看到她狹長的雙眼,眼角下垂,似乎帶了種哀戚且憂愁的神色。
顯然,這些人都是受害者家屬。
倪莉能領會這種複雜的感受。
死去的親人被說是犯罪者......很難堪啊。犯罪後罪犯就失去了原有的人格,不再是值得同情的個體。可是對於罪犯親屬來說,他們不曾領悟自己家人陰暗的一面,只曾記得家人的好。
而對國道食人案的受害者家屬來說,他們本來就失去了親愛的家人,卻在台北時報的披露之後只能低調哀傷。如此複雜又如此討厭,倒不如直接剜了他們這些受害者家屬的心,說不定還比較不疼。
黑衣老婦人視線突然變得凌厲,是看到倪莉了嗎?
倪莉想起了台北時報對自己的抹黑。看來倪莉也被其他家屬當成罪魁禍首呢......唉。邪惡的藍克,惹人厭憎的柯洛羽,還有噬血的無良記者們啊。
只是當倪莉重新轉回正面時,才發現自己誤會了。黑衣老婦人看的是舉止誇張的藍克。
藍克打了個呵欠,閉上雙眼,表情看來恬淡自如。
倪莉心緒難平,就在此時,左方的法官提出質疑。
法官:「辯方律師,驗屍報告上顯示被害者身上有刀傷、齒痕、頭髮,這都是直接證據。妳的答辯理由是?」
柯洛羽回答:「檢方的指控缺乏直接證據支持。」她繼續說:「檢方在現場並無採集到被告的指紋和血跡,僅採集到刀傷、齒痕和頭髮。刀傷並無被告指紋,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持刀傷人。而齒痕與頭髮的證據,只能說明被告觸犯刑法第247條『毀壞屍體罪』,而非觸犯了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左方的法官繼續追問:「其中一位倖存者倪某......」
那是在講倪莉!
倪莉感受到自己的心跳咚咚響,有些激動。
法官:「......耳朵也留有齒痕,與被告相符。這答辯理由是?」
——這終究無法狡辯了吧?
「庭上,被告觸犯的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但未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柯洛羽堅持玩文字遊戲。
——太扯了!
柯洛羽的辯護讓倪莉瞠目結舌,這是在比誰臉皮厚嗎?
想來這場審判中,這種不認罪的態度,已經可以讓這場審判加重罪刑了吧,而毫無立足之點的臆測,想必也無須再辯,已經能夠判決刑度了。
但顯然法官們有著不同的看法。
三名法官休庭五分鐘,五分鐘後再度回到法庭。而回到法庭後,中間的審判長開口,同意了讓二號證人先行作證。
「證人施建男小姐,請上證人台。」
旁聽席上,一名戴著圓框眼鏡的中年女子站起來。
倪莉對穿著灰色衣服的中年眼鏡女有印象。
這人就是藍克出現就臉色酡紅、表情興奮的眼鏡女。女子此刻表情肅穆,全然看不出剛才極度興奮而失去理智的面貌。
(未完待續)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一項前四款,規定法院得在第一次審判前的「準備程序」中,傳喚檢辯雙方及其代理人、輔佐人到庭,處理許多以處理包括起訴效力、認罪與否、案件爭點、以及證據能力等事項。第273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若證據被認定無證據能力,則不得在審判中主張。
簡單來說,為藍克打官司的律師柯洛羽,想要證實藍克的證詞無效。
蘇建和案是台灣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
調查過程中警方疑似刑求獲取蘇建和等三人的自白,且案件僅有模糊物證,甚至似有偽造之證據,而檢方以三人自白為據,用「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判處三人死刑,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從1991年三人被捕,1992年三人被判死刑,一直到2012年三人被判無罪而獲得釋放,他們經歷了11年的冤獄,最終只得到每人五百多萬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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