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氾濫已經是日益嚴重社會問題。透過網路遂行的各種詐欺型態,諸如求職詐騙、感情詐騙、投資詐騙、借貸詐騙、購物詐騙等等,正在以相當驚人的速度增長,也使整個社會連帶付出沉重的代價。
立法院於今年(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該法的制定,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法的部分修正,合稱為「打詐四法」。究竟這部新制定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重點呢?
刑法原本就有普通詐欺罪與加重詐欺罪的處罰規定。
根據刑法規定,普通詐欺罪之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
假如詐欺犯罪伴隨以下任一情形:
則屬於加重詐欺罪,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之4條)。
一、高額詐欺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二、複合式犯罪手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假如為詐欺犯罪的行為人,同時是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且是因執行業務而犯詐欺犯罪。
那麼,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
原則上,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先繳納裁判費給法院,法院才會受理案件。
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定前,僅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或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於刑案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者,才能不需要先繳納裁判費。
然而,詐欺犯罪之被害人,不一定皆能符合訴訟救助之條件,而若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必須等到刑案偵查終結、檢察官向法院起訴被告後,才能依法提出。假如偵查時間一拉長,等到好不容易起訴的時候,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可能已經罹於時效了,此時被害人只能選擇在時效消滅前先提起民事訴訟,故依然必須先繳納裁判費。
新法允許詐欺犯罪被害人暫免繳裁判費,能夠免除上述情形之不利益。除此之外,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費也可暫免繳,能在相當程度上減輕被害人行使權利的負擔。
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三者,意義不盡相同,但目的基本上都在避免被告趁機脫產。其中「假」字是從日文的「仮」字而來,在此處是「暫時」而非虛假的意思。
一般而言,假扣押的擔保金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假處份的擔保金不一定,通常為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可能受到的損害全額;假執行的擔保金則通常為勝訴金額的三分之一。
這筆擔保金對請求權人而言,時常是沉重的負擔。在若干案件類型中,為了加強保護請求權人,法律乃明文規定擔保金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除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外,還有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勞動事件法第47條等等,皆為類似的規定。
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5條第1項)。
前項選定當事人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針對金融服務、電信產業、數位經濟產業(包含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制定防詐措施。這部分有許多規範,本文姑且將重點聚焦在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部分。
大家是否有感受到,如今網路上似乎充斥著大量的詐欺廣告?這些難道無法可管嗎?
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凡是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者,必須遵循該法之規範。而依照數發部113年9月16日之公告,上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包括: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課予上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之義務,係以廣告實名制為中心,以利於追查廣告託播者、出資者身分,相關規範擇要說明如下:
一、增訂所謂窩裡反條款,鼓勵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
二、擴大沒收範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一併沒收。
三、提高假釋門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9條):
有期徒刑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
本文是以撰寫時的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為基準,係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就個案特定情形如有任何疑問,仍宜洽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