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帶大家了解飼養寵物需要盡的義務,接下來就帶大家了解未盡到妥善照顧動物的義務甚至是虐待動物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囉!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保法第6條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且除了動保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例外事由,例如為了肉用、皮毛用、科學應用,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等目的以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不過要注意針對特定動物如犬、貓亦不得作為肉用、皮毛用或作為經濟飼料而被宰殺的!當然亦不得食用。
以下就來介紹幾個比較常見虐待動物的法律責任,詳細規定在動保法的第25條至第35條,大家可以去找來看看。
▇虐待動物法律責任(動保法§25~§35)
一、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故意虐待動物或故意未依規定妥善照顧動物而使動物遭受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 非法宰殺動物。
二、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利用動物競技進行賭博。
- 販賣、購買或食用犬、貓等禁止宰殺的動物屠體、內臟。
- 未為寵物絕育或擅自繁殖寵物。
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棄養動物。
- 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四、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故意虐待或故意未妥善照顧動物致動物遭受傷害,但未達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程度。
- 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 除了絕育外給予不必要之醫療行為。
- 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未依第五條規定妥善照顧動物,未達動物受傷狀態,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如何檢舉虐待動物?
- 應於第一時間通報警察(110)或各縣市政府的動保處(台北市可撥打動保處動物救援專線1959)。
- 發現案件之民眾可現場記錄相關具體事證,如錄影、照片或目擊證人等資料,並提供給警察或動保處人員,經查證虐待動物屬實,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予以裁處。
- 檢舉人也不用擔心事後遭尋仇,因為檢舉是匿名的,並且倘若因此查獲違反動保法行為者,各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斟酌給予檢舉人獎勵。
▇受虐動物後續?虐待的飼主還能繼續養寵物嗎?
- 受虐情節嚴重、被棄養、未受到醫療照護飼主經勸導無效或放任寵物攻擊他人之寵物,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是可以將寵物帶走的唷,飼主也必須去上有關動物保護講習之相關課程。
- 另外,曾做過上述行為,即未妥善照顧動物、虐待動物、未給予動物醫療照顧以及棄養(包含將動物送到收容所)等的飼主,是不得再飼養犬、貓以及認養各縣市政府收容所內的動物!違反的話,會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會帶走其寵物或動物。
這篇就講到這邊,我要來去吸我家的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