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27條(家屬分離之方法(一):請求分離)(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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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六章 家(§1122~112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27條(家屬分離之方法(一):請求分離)(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理由:

配合成年年齡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爰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原條文】(家屬分離之方法(一):請求分離)(19.12.26制定公布)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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