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27條(家屬分離之方法(一):請求分離)(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六章 家(§1122~112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27條(家屬分離之方法(一):請求分離)(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理由:

配合成年年齡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爰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原條文】(家屬分離之方法(一):請求分離)(19.12.26制定公布)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六章 家(§1122~112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28條(家屬分離之方法(二):命令分離)(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29條(親屬會議之召集人)(19.12.26制定公布)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30條(親屬會議組織)(19.12.26制定公布)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8.12.3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31條(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98.12.30修正公布) Ⅰ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103.01.29修正公布 民法第1132條(聲請法院處理之事由:成員不足、召開不易、決議不成)(103.01.29修正公布)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12.3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33條(會員資格之限制)(98.12.30修正公布)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理由: 配合97年5月23日修正公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六章 家(§1122~112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28條(家屬分離之方法(二):命令分離)(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29條(親屬會議之召集人)(19.12.26制定公布)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30條(親屬會議組織)(19.12.26制定公布)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8.12.3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31條(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98.12.30修正公布) Ⅰ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103.01.29修正公布 民法第1132條(聲請法院處理之事由:成員不足、召開不易、決議不成)(103.01.29修正公布)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12.3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33條(會員資格之限制)(98.12.30修正公布)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理由: 配合97年5月23日修正公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美國總統大選只剩下三天, 我們觀察一整週民調與金融市場的變化(包含賭局), 到本週五下午3:00前為止, 誰是美國總統幾乎大概可以猜到60-70%的機率, 本篇文章就是以大選結局為主軸來討論近期甚至到未來四年美股可能的改變
Thumbnail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Thumbnail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婚專法)三讀通過,5月24日正式施行,婚姻平權終於露出了曙光。作為亞洲第一,台灣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但仍有未盡完善之處:專法將同性結婚之收養限於繼親收養,共同收養被排除於規定外。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詳述阿文將房地贈與給小龍後,因被趕出家門並送進安養中心,如何依據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契約,分析贈與契約撤銷的法律規定、扶養義務的實務見解。
Thumbnail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預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於「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可望訴請離婚,來瞭解本次修法的緣由。
Thumbnail
配偶在海峡两岸的民法,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不過,在具體細節仍有差異。
分割協議繼承登記這件事 民法是民國18年施行繼承的規定 從此確立繼承的法條 很多考試都會考 所以大家應該也不陌生 但是…實務運用,還是套在實際情況最容易記 今天想要來談談分割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有分好幾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前面二種今天不談 我今天要來談的是分割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美國總統大選只剩下三天, 我們觀察一整週民調與金融市場的變化(包含賭局), 到本週五下午3:00前為止, 誰是美國總統幾乎大概可以猜到60-70%的機率, 本篇文章就是以大選結局為主軸來討論近期甚至到未來四年美股可能的改變
Thumbnail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Thumbnail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婚專法)三讀通過,5月24日正式施行,婚姻平權終於露出了曙光。作為亞洲第一,台灣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但仍有未盡完善之處:專法將同性結婚之收養限於繼親收養,共同收養被排除於規定外。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詳述阿文將房地贈與給小龍後,因被趕出家門並送進安養中心,如何依據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契約,分析贈與契約撤銷的法律規定、扶養義務的實務見解。
Thumbnail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5日,預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草案內容,未來於「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可望訴請離婚,來瞭解本次修法的緣由。
Thumbnail
配偶在海峡两岸的民法,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不過,在具體細節仍有差異。
分割協議繼承登記這件事 民法是民國18年施行繼承的規定 從此確立繼承的法條 很多考試都會考 所以大家應該也不陌生 但是…實務運用,還是套在實際情況最容易記 今天想要來談談分割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有分好幾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前面二種今天不談 我今天要來談的是分割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
Thumbnail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