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再婚了?您知道以前不能這麼快就再婚嗎?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在這裡,筆者要先恭喜大S能找到另一半,希望接下來可以過上她希望的人生。但其實各位知道嗎?在大約四十多年以前,女生離婚後可是不能像這樣半年內馬上與另一個男人結婚的喔!縱使是因為男方外遇也不行,這麼荒唐的規定是不是超乎大家的想像呢?
筆者今天就要趁這個機會在這裡向大家介紹一個已經廢止的荒誕條文──「民法第987條(已刪除)」。順便告訴各位一些關於「再婚」或「改嫁」的相關法規

充滿歧視又不公平的女子再婚規定

民法第987條(現已刪除)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這麼荒謬規定居然真實存在過我們的民法條文內,甚至實施了將近六十年強調女子」除了充滿了性別歧視的意味,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結婚權利。甚至於後段「已分娩」這條件又很像把婚後女子當作生產工具
過往女子這段剛離婚未滿半年的禁止結婚時期,被稱作「待婚期」。有看電視劇朋友們應該都知道,不少老一輩之人因為有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觀念,會納二房甚至三房。但在民法上「妻子」自始至終只有一個,那些所謂的「」並不被民法當作妻子來看。所以即便是妾與丈夫離婚,也不會受到「待婚期」影響,因為她們自始沒有被承認妻子的身分。
當然因為這項法規已經走入歷史,往後不會再有類似爭議性規定出現。

離婚時可以簽契約約定多久內不能再婚嗎?

曾經有些夫妻會在離婚簽約,說好只要哪一方離婚內多久沒有再跟其他人結婚時間到就會依約贈與對方一些財產等這類特別規定
雖然會特別簽這類契約夫婦可能有他們自身考量,但結婚原本就屬於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規定的自由權
法律只保障合法契約,既然契約出發點本身就違法,那雙方就算有任何一方不遵守,另一方都無法訴訟討公道(因為契約自始無效)。
換言之,被規定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不能結婚的一方毀約結婚了,或是在「禁婚期」滿後另一方沒有依約定給出當時說好的財產,都不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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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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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數人對這兩個名詞並不會感到陌生,但當真的面臨問題時,往往會不知所措、不知從何請求賠償,甚至無法理解這其中差異。雖然都是「拿錢」,但其實這兩筆錢的請求目的大相逕庭,並非所有人離婚都有資格要到這兩筆錢,有人甚至連其中一種都拿不到。
    以現在這種科技發達講求真實性的年代,還存在著這樣充滿解釋空間的的條文實在是有點罕見。「孝敬」的方式有很多種,對每個人來講意義也都不太相同。有人覺得「給錢」就是孝敬,也有人認為單純給錢是不夠的,除了滿足父母物質上的需求,還必須給予他們心靈上的陪伴。
    都已經是夫妻了就不要計較錢,這句話您可能不太陌生。雖然很有道理卻又是一句讓人辛酸難過的話啊!難道說婚後就不能有點私房錢買自己的東西嗎?(您的老婆在您後面看起來很火)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冷凍法,一段曾經的親密關係(可能是戀人、朋友)降到冰點,太過頻繁的聯繫只會讓對方感到更厭惡想退縮,這後會有不少「專家」建議先把這段關係「凍結」,過了至少一個月後再試圖恢復聯絡,或等對方哪天回想起來又主動反過來聯絡自己。總之,就是「現階段都不要跟對方聯繫」就對了。
    原以為收穫美滿的愛情,沒想到卻攤上難以分手又時常以暴力相逼的恐怖情人或腳踏好幾條船還拿裸照威嚇的渣男。這些令人感到痛苦的親密關係,可憐的女孩往往不知道該向誰求助或自救。跟蹤騷擾防治法已經三讀通過,可以保障女生在分手後不會再受到前任的長期侵害,但對於正處於恐怖親密關係的女性而言,那些保護遠遠不夠。
    民國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很罕見地透過FB直播的方式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這也意味著通姦罪在我國將永遠走入歷史。從這刻起,不論是繫屬中的刑事案件、還是發生在將來的通姦行為,都將不再有刑事責任。 這樣的消息一公佈後,不少因配偶通姦問題委任律師處理案件的朋友們擔憂的跑來事務所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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