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與童工都不能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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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是指還沒滿 12 歲的小朋友,12歲以上,還沒滿 18 歲的則稱作「少年」,所以只要未滿 18 歲,都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的對象!反之,滿18歲就是成年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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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刑法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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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計算

📌民法第 124 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少年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權,父母親要賠償嗎?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還有童工這個名詞喔!

苗栗一名15歲少年國中剛畢業,暑假期間經由台中一家仲介公司介紹,到金屬工廠打工,沒想到才上工第一天,就受傷,導致左手食指截肢,媽媽指控工廠跟仲介業者,非法雇用童工從事危險工作。
不但違法還有刑責

勞基法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77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職安法第 29 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就服法第 4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受理未滿十五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推介未滿十八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

📌就服法第 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特別保護對象就是要特別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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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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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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