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5條(離婚之效力(一):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權義之行使及變更)(85.09.25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85.09.25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離婚之效力(一):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權義之行使及變更)(85.09.25修正公布)

Ⅰ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Ⅱ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Ⅲ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Ⅳ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Ⅴ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理由:

一、夫妻兩願離婚或經判決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與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以下之監護章規定有所不同,爰將原條文「監護」文字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期與第1089條用語一致。又依家庭自制原則,夫妻離婚者,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宜依協議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由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或由法院依職權酌定之,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權益,爰為第1項規定。

二、離婚夫妻所為之前項協議,如不利於子女,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改定之,爰設第2項規定。

三、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夫或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為保護該子女之權益,爰於第3項規定,法院得因請求而改定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人,以維護子女之權益。

四、對於第1項至第3項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基於子女之利益,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斟酌決定,爰為第4項規定。

五、為兼顧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夫或妻與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定其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但其會面交往如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爰設第5項規定。

【原條文】(判決離婚後對於子女之監護)(19.12.26制定公布)

判決離婚者,關於子女之監護,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但法院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102.12.11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之1(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依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102.12.11修正公布)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5條之2(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選定父母以外之人)(85.09.25增訂公布)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6條(離婚之效力(二):損害賠償)(19.12.26制定公布) Ⅰ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Ⅱ前項情形,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7條(離婚之效力(三):膽養費)(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8條(離婚之效力(四):財產之取回及分配)(91.06.26修正公布)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99.05.19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9條(婚生子女之姓)(99.05.19修正公布) 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102.12.11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之1(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依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102.12.11修正公布)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5條之2(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選定父母以外之人)(85.09.25增訂公布)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6條(離婚之效力(二):損害賠償)(19.12.26制定公布) Ⅰ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Ⅱ前項情形,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7條(離婚之效力(三):膽養費)(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8條(離婚之效力(四):財產之取回及分配)(91.06.26修正公布)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99.05.19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9條(婚生子女之姓)(99.05.19修正公布) 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接下來第二部分我們持續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如何佈局, 以及選前一週到年底的操作策略建議 分析兩位候選人政策利多/ 利空的板塊和股票
Thumbnail
🤔為什麼團長的能力是死亡筆記本? 🤔為什麼像是死亡筆記本呢? 🤨作者巧思-讓妮翁死亡合理的幾個伏筆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Thumbnail
接下來第二部分我們持續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如何佈局, 以及選前一週到年底的操作策略建議 分析兩位候選人政策利多/ 利空的板塊和股票
Thumbnail
🤔為什麼團長的能力是死亡筆記本? 🤔為什麼像是死亡筆記本呢? 🤨作者巧思-讓妮翁死亡合理的幾個伏筆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