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如果發現個性不合,相處不來,或是無論如何就是想離婚(之前我的粉專就有介紹過印度有一對夫妻因為老婆很愛煮泡麵離婚的案例~)
如果夫妻間有小孩的話,一定也會很煩惱關於兩個人離婚後,對於小孩的身心照顧以及如何約定由誰來擔任照顧者以及怎麼約定小孩要住在哪裡?要跟誰住?等等這些問題。
尤其像是近期引發討論的義大利藍姓商人及詹姓空姐跨海爭奪女兒親權案件,法院原本裁定女童暫時交由藍姓商人帶回義大利,但憲法法庭認為原法院就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及繼續性原則,有應審酌而未審酌的情形,而有牴觸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的意旨,大法官指出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應該審酌一切有利與不利之因素。
大法官指出其中兩個重要原則,可能是原本的裁定有應該審酌而沒有審酌到的地方。
- 應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
大法官認為,原法院的裁定並沒有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的記載。
- 繼續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小孩居住在台灣比居住在義大利的時間久,讓小孩暫時離開居住跟就學適應都很好的台灣,而讓小孩移居義大利,是不是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是法院應該審慎審酌的事項。
憲法法庭在今年(2022年)3月18日做出暫時處分,暫時停止執行法院就暫時處分裁定的執行。而在今年(2022年)5月27日,憲法法庭做出憲法判決,廢棄原本確定的暫時處分裁定,將案件發回最高法院(就是憲法法庭請最高法院重新做出決定的意思)。
什麼是親權?什麼是監護權?
什麼是「親權」(與監護權為不相同的意義)?
- 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親權」[1]。
- 親權包括了「身分上」及「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這個時候父母應該以小孩的最佳利益,代理未成年子女「身分上」、「財產上」的權益。比如說幫小孩選擇住的地方、適合的學習環境;小孩過年領的紅包,存在孩子的戶頭等等。
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行使及負擔。
什麼是會面交往權?
- 會面交往,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2],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
- 會面交往通常會約定見面的時間、地點、方式、由誰接送等等。
所以在法院實務上,夫妻雙方離婚後,對於未擔任親權行使人的一方,法院還是會認為探視子女的權利仍不可以任意剝奪,也就是即使沒有行使親權的權利,也保有可以看小孩、跟小孩相處的權利,這對於親子倫常的建立,是維繫社會安全重要的一環,也能夠使未成年子女能感受到父母的關懷,對於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及性格形塑具有正面的幫助。
小孩不是玩具也不是財產,做為父母一定要為了最符合小孩身心發展的情況下,來安排小孩的生活及住居,即使爸媽沒有辦法繼續成為夫妻了,對小孩的愛一樣還是沒有改變。
[1]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民法第1089之1條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