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10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10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91.06.26修正公布)

Ⅰ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Ⅱ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理由:

一、第1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1、3、4款刪除「夫妻之一方」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2款後段及第5款,改列為第2項,並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4款之事由,係針對聯合財產制所為之規定,於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並不適用,但於共同財產制,基於保護夫妻權益,仍有規定必要,爰修正為「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增列第5款,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之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有損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時,應允許他方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提前分配財產,而保障其請求權。

六、第6款未修正。其所稱重大事由,例如台商將財產移轉至大陸,致台灣之配偶或其子女權益受影響時,即屬上開所稱重大事由之一。

七、如有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情形,夫妻雙方均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爰增列第2項。

【原條文】(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74.06.03修正公布)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三、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之處分,依法應得他方之同意,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原有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理由:

一、依舊法本條首揭法文規定,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請求,必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無緩衝之餘地,於夫妻情感,家庭幸福設想似欠周延,爰予修正,俾法院就夫或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請求,應否准許,有斟酌裁量之權限,故將序文之「應﹞宣告修正為「得﹞宣告。

二、第1、2、3款不修正。

三、聯合財產制,依第1018條之規定,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時,倘若管理方法顯有不當,致他方之原有財產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自宜許其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資保護其權益,爰增設第4款之規定。

四、如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繼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相互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爰增列第5款規定,以應事實上之需要。

五、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之目的,在增進家庭經濟之穩固與婚姻生活之美滿,若夫妻之一方有第1款至第5款所列以外之正當事由,例如採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依第1017條第1項規定,各保有其原有財產之所有權,倘一方將自己原有財產移轉為他人所有或任意浪費,將使聯合財產徒有其名,甚至造成婚姻危機,宜有防止之道,爰增列本條第6款作概括之規定,如夫妻一方有任意浪費自己之原有財產等重大事由時,他方即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註:本條規定於本法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其第5款所定期間之計算,應注意施行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

【原條文】(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19.12.26制定公布)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請求,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三、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之處分,依法應得他方之同意,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

您可能也感興趣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民法上書坊
2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民法上書坊的其他內容
2024/08/29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7條(直系及旁系血親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Ⅰ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Ⅱ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2024/08/29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7條(直系及旁系血親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Ⅰ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Ⅱ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2024/08/29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8條(親等之計算)(19.12.26制定公布)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
2024/08/29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8條(親等之計算)(19.12.26制定公布)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
2024/08/29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9條(姻親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2024/08/29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967~97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9條(姻親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一、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單獨聲請分別財產制? (1)難以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事由 民法第1010條 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一、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單獨聲請分別財產制? (1)難以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事由 民法第1010條 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Thumbnail
夫妻剩餘財產不是單純夫財產減妻財產(或互換),再除以2來算這麼簡單哦,更多的爭議會出在怎麼認定婚後財產範圍,怎麼估值,要不要酌減等爭議。 但實務案件上,本篇整理有關夫妻剩餘財產應注意之重要問題。
Thumbnail
夫妻剩餘財產不是單純夫財產減妻財產(或互換),再除以2來算這麼簡單哦,更多的爭議會出在怎麼認定婚後財產範圍,怎麼估值,要不要酌減等爭議。 但實務案件上,本篇整理有關夫妻剩餘財產應注意之重要問題。
Thumbnail
法院在做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調整或免除判決時,需綜合考量夫妻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養育、同居及分居多久、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等。從修法內容可以看出,重點還是在於對「婚姻生活」有多少貢獻,像是在家照顧小孩、協力家事勞務等等都算,如果說結婚兩年期間有分居一年各自獨立生活,原則上最多也只有分居的
Thumbnail
法院在做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調整或免除判決時,需綜合考量夫妻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養育、同居及分居多久、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等。從修法內容可以看出,重點還是在於對「婚姻生活」有多少貢獻,像是在家照顧小孩、協力家事勞務等等都算,如果說結婚兩年期間有分居一年各自獨立生活,原則上最多也只有分居的
Thumbnail
法定財產制自從出現以來(聯合財產制廢除後),便是我國最多對夫妻選用的夫妻財產制。與其說是選用,倒不如說是「在不知不覺中『被』選擇」。 對於甚少接觸法律的社會大眾而言,只知道登記後兩人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對於因夫妻身分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一知半解。
Thumbnail
法定財產制自從出現以來(聯合財產制廢除後),便是我國最多對夫妻選用的夫妻財產制。與其說是選用,倒不如說是「在不知不覺中『被』選擇」。 對於甚少接觸法律的社會大眾而言,只知道登記後兩人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對於因夫妻身分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一知半解。
Thumbnail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
Thumbnail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
Thumbnail
看完了這麼多與財產制有關的介紹,是不是對夫妻財產制有更深入的了解了呢?如果想要就現行法上的財產制規定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可以點進延伸閱讀後面的文章標題連結,將可以看到更多與該財產制有關的規定。當然也可以播打下方的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我們可以安排專業律師就您與配偶的狀況來評估兩人適合採用的夫妻財產制
Thumbnail
看完了這麼多與財產制有關的介紹,是不是對夫妻財產制有更深入的了解了呢?如果想要就現行法上的財產制規定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可以點進延伸閱讀後面的文章標題連結,將可以看到更多與該財產制有關的規定。當然也可以播打下方的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我們可以安排專業律師就您與配偶的狀況來評估兩人適合採用的夫妻財產制
Thumbnail
夫妻結婚後以契約約定兩人在財產方面維持結婚前的狀態。也因為打一開始財產就沒有被合在一起計算過,所以離婚後也不會有財產分割的問題。
Thumbnail
夫妻結婚後以契約約定兩人在財產方面維持結婚前的狀態。也因為打一開始財產就沒有被合在一起計算過,所以離婚後也不會有財產分割的問題。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