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99條(結婚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19.12.26制定公布)
Ⅰ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Ⅲ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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