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uber」全稱為Virtual YouTuber,也就是虛擬的YouTuber/虛擬網紅/虛擬偶像/虛擬主播。是由真人直播主(「中之人」)穿戴感知設備後,將頭像或角色套用在模組上,而以虛擬形象角色進行影片分享、和觀眾互動。簡單來說,就是將真人Youtuber改為虛擬性質。
隨著Vtuber的迅速發展,尤其在台灣及全球的數位內容產業中備受矚目。然而,隨著其商業模式和技術的不斷進步,相關的法律議題也日益複雜。下文將說明與Vtuber相關的若干法律議題。
因為角色名稱通常僅為少數文字的組合,創作成份有限,所以較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創作者可以選擇為角色名稱申請「商標權」,透過商標權的專用效果積極排除他人使用相同的名稱。
假設對於角色設計只是簡單直白的敘述(例如:我要設計一個Vtuber,女性,身高160公分,台灣人,性格類型ISFJ),並沒有展現出獨特的創造性,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只是「概念、思想」而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相反地,如果從角色的時空背景、喜好、個性或人格特質等要素進行詳細描述,具體刻劃鮮明的人物角色,則具有原始創造性的描繪,便有機會構成語文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接者,Vtuber在直播演出時必然會使用到虛擬角色的外觀,就可能涉及角色的「美術著作權」、「視聽著作權」及「電腦程式著作權」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此時要留意該等著作權的歸屬與使用權議題。如果角色由第三方創作者設計,則需通過明確的契約條款將著作權轉讓或授權公司使用。
若是自行使用電腦軟體創作角色時,也須留意該電腦軟體的使用者條款,確認其授權要求,例如授權條件、播放平台限制等。
Vtuber角色需要透過中之人表演才能完整呈現。在即興表演過程中,中之人的台詞、動作等可能具有原創性,而可能成為獨立的語文或表演著作,則中之人對該著作擁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如此,關於該等著作權的歸屬與使用,應該於合約中明確規範,例如:約定中之人在直播中的即興表演著作權是否轉讓給公司,或僅授權公司使用;若採用授權方式,應具體規定授權形式、範圍與期間,公司才能合法將這些內容與Vtuber角色的整體表演結合並商業化使用。
另外,建議公司針對中之人的直播演出過程詳細紀錄,並對即興表演部分進行分類,以清楚區分哪些內容可能涉及中之人的著作權。
若粉絲對Vtuber角色進行的二次創作(如:製作公仔、粉絲畫、同人創作),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人所擁有的「重製權」、「改作權」。若角色設計受到著作權保護,這類二次創作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 而招致刑事責任。
Vtuber公司與中之人間可能涉及到勞動法或契約法議題,這取決於雙方的法律關係。
隨著Vtuber角色的知名度提升,其角色名稱、形象、標語等都可能成為具有市場價值的資產,因此可能涉及商標法及不公平競爭議題。
若Vtuber相關活動涉及商品銷售或推廣,則需考慮「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例如:
Vtuber相關的法律議題涉及著作權、勞動法、隱私權、商標等多方面的法律框架。建議Vtuber公司在運營過程中,與中之人及其他創作者訂立明確的契約,確保權利義務劃分清楚,以避免日後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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