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法律訴訟時,許多人對於案件的審理流程和審級制度感到困惑,不清楚案件如何從偵查階段進入法院審理。本文將簡要介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級制度,希望大家對於法律訴訟程序有初步的認識。
在法律程序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大不相同。其中,刑事案件有一個特殊的階段──偵查階段,主要由檢察機關主導,負責調查犯罪事實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而民事案件則以當事人之間的紛爭為中心,直接由法院進行審理。以下將介紹偵查階段以及刑事、民事案件的審級制度。
偵查階段是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審判程序前的重要階段,由檢察官主導,目的是收集犯罪證據,釐清事實,並決定是否將案件送交法院起訴或不起訴。
原則上會先由司法警察針對案件相關人員製作筆錄(即「警詢」),接著再由檢察官複訊,確認相關人員於警詢如實陳述或進一步確認細節。無論係警詢或地檢署複訊,被告皆可委任律師陪同協助確認程序合法並確保自身權益。
註:偵查階段,檢察官經詢問兩造調解意願後,可能會協助安排調解,而另外產生調解程序。
若檢察官最終做成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不服此結果,可以聲請再議。若原檢察官覺得處分無誤,就會由上級檢察署審查再議是否有理由。
若再議有理由,則會將案件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或是起訴被告;若再議無理由遭到駁回,而告訴人對於此結果仍有不服,可以聲請准予提起自訴。因此,若以民事訴訟的流程比喻,再議就是偵查階段裡的「上訴」概念。
註:雖然刑事審理程序中的主體為檢察官,但告訴人仍可委任告訴代理人代為陳述意見、整理相關事證,並適時將適用法條、實務見解或調查證據的方向以書狀提供檢察官參考。
準備程序:雙方交換書狀、提交或聲請調查證據,法院釐清爭點。
言詞辯論:雙方當事人針對卷證資料辯論,最終由法院裁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調解:在法院實際審理前,法院可能會先安排調解,讓雙方試行和解;縱使雙方最初調解不成立而進入審理程序,在審理程序中,法院仍可能另外安排調解,讓雙方繼續洽談。
律師費用常根據案件的階段、複雜性及風險性進行評估,每個階段的工作量和專業需求不同,收費標準也因此有差異。有些採取按時收費(以每小時費率乘以時數收取);有些則是按照審級收費。若是按照審級收費,通常收費所涵蓋的服務範圍如下:
在實務上,有些民眾誤以為律師提供的報價涵蓋從偵查階段到案件最終確定的所有程序。然而,實際上只有少數律師會採取這種全程報價方式,大多數律師的報價是以單一審級的範圍為基礎。建議當事人在委任律師時,應與律師詳細確認委任費用所涵蓋的實際範圍,以免產生誤解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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