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久不見!棠俞強勢回歸啦~今天要跟大家分享有關印花稅在實務上的解析!相信大家在上班時可能也會因為某些契據或是合約是否應該貼用印花稅而有所困惑,這邊棠俞就是來幫大家解決這方面的困擾哦~
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憑證,只要這個憑證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成立的,就需要課徵印花稅。印花稅屬憑證稅,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棠俞根據財政部所公布的解釋幫大家彙整有關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也就是那些憑證是屬於需要課稅的(應稅憑證),另外也幫各位朋友整理了哪些是屬於不需要課徵的憑證(免稅憑證),請參照以下: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課稅基礎(稅基)-為收取之金額。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課稅基礎(稅基)-為所訂立契據之件數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在實務上某些合約會因為承攬或委任方式之形式存在,在辨認上,應從合約內容雙方議定之勞務提供與結果來判斷,當一方提供另一方勞務並收受價款之行為,且不受結果之影響皆應支付者,屬委任;反之,當一方提供另一方勞務並收受價款,其支付與否會受結果之影響者(如須達到特定目的或要求等),屬承攬。
典型之承攬契約:美食外送平台之外送員承攬契約明訂,需將美食送至顧客指定地點後,且須完成特定系統之步驟才可以算是完成訂單,亦即,外送員若沒有照規定去完成的話,即使美食送到客戶家給他吃了,外送員這筆訂單也會收不到報酬。
典型之委任契約:會計師受客戶之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客戶基本上並無法預期會計師會出具何種形式(意見)之查核報告,且不論會計師意見如何,基於契約規定皆應支付會計師報酬。亦即,在此種情形下並不受結果之影響,雙方皆應於提供勞務後與收受報告後給付另一方報酬。
課稅基礎(稅基)-為承攬之價額。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定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印花稅法施行細則#9)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課稅基礎(稅基)-為買賣或移轉之價額
1.應貼印花稅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又所稱時價,除土地應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應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外,其他物品以當時當地之巿場價格為準。
2.應貼印花稅之憑證,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於交付或使用時,應按政府規定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為本國貨幣計貼。
一、印花稅法第 6 條規定免納印花稅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二、下列各憑證雖屬銀錢收據,但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免納印花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格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
(二)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四)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
(五)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
(六)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如銀行業兼營保管箱出租業務,其保管箱租金收入,即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
(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
(八)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收取租金開立之收據。
三、下列憑證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一)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債...等)。
(二)權利書狀及證照,如土地所有權狀、建築物所有權狀、結婚證書、身分證、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畢業證書等。
(三) 租賃契約;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三、另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29條之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係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者,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四、另依財政部所發布有關印花稅之問答集所述,凡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而書立收據者,均應依規定貼用4‰的印花稅票。但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且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者。或於領取票據前出具收據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俟領取票據時,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號碼者,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亦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1.個案申請
可申請網路申報帳號或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等電子憑證自行上網開立繳款書並點選電子繳款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 線上繳稅,或列印繳款書逕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稅額 3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也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如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 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依逐件憑證計算稅額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
(3)經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業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列印彙總繳納申報表並點選電子繳款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paytax 線上繳稅,或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稅額 3萬元以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繳納)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
(4)彙總繳納以網際網路申報案件,於申報截止日前,申報人可隨時修改已送出之申報資料。
1.可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上。
2.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根據財政部所發布有關之節稅資訊可參照財政部-印花稅節稅方式。
以精簡白話的文筆撰寫,讓您讀完每篇文章都有所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