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系列的文章會針對扣繳制度進行解說,並且分享一些常見的實務經驗,希望可以讓大家更清楚扣繳的定義、操作流程以及如何避免常見的錯誤。我們會分成四個部分來進行說明:
扣繳,其實是國家為了能夠更即時掌握納稅人的課稅資料所設立的一種制度。我們都知道,不論是公司還是個人的所得稅,一般是每年繳一次,時間通常是在5月,公司需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需要繳納綜合所得稅。這時候大家可能會問,為什麼還需要扣繳呢?
原因很簡單,有些情況下,政府需要更早地掌握和徵收稅款。比如說,如果有外國人在台灣賺取了所得,但是他們很快就要離開台灣,那在他們離境前,就需要把應繳的稅款先繳清。這樣的情況下,國家會要求支付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通常是公司或機構)在支付時預先扣除一部分稅款,並在規定期限內將這些扣繳稅款繳納給國稅局,同時開立扣繳憑單。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扣繳情況會發生在我們支付各種費用的時候。這裡我簡單舉一些例子來說明: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點,國稅局有明確規定,當支付金額超過一定數額時,我們才需要代扣稅款。而且,扣繳的比例和稅率會根據支付的性質和金額有所不同。例如,當我們支付房租給房東,如果房東是台灣的居民,我們需要按照10%的稅率進行扣繳,並在付款時先扣除這10%再支付給房東。
接下來我們要講的是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的區別。
在早期,扣繳義務人一般是指公司的負責人,比如說,當公司支付房租給房東,如果房東是個人,而支付的金額達到扣繳標準,那麼公司的負責人就必須代替房東扣繳稅款,並且開立扣繳憑單。
不過,從2024年5月3日開始,法律做了一個改變。現在,扣繳義務人不再是公司負責人,而是公司本身。所以,現在當我們公司支付款項時,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需要按規定進行扣繳並完成申報。
而納稅義務人則是指實際收到這筆款項的人,簡單來說,就是所得人。如果是個人,那麼這個人可能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住所且居住超過183天的居民,也可能是非居住者,指的是在台灣居住不足183天、沒有固定住所的人。法人則根據其總機構所在的國家,分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如果公司的總機構在台灣,那麼它就是居住者公司,反之則是非居住者公司。
扣繳在實務操作中,其實可以用五個字來概括:“扣、繳、填、報、送”。接下來,我們以支付房租為例,具體解釋這五個步驟:
現在的線上申報系統非常方便,很多納稅人可以直接在國稅局網站上查詢到自己上一年度的相關所得資料,特別是在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以輕鬆取得所有必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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