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ranca
傳播媒介作為一種公共性的資訊載體具有「第四權」(The Forth Power)的力量與社會責任,有其義務性。時尚雜誌雖然與作為社會公器的新聞報刊有所區隔,但本質仍屬傳播媒體,具有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特色及影響力,亦有社會賦予的權力可作採訪、編輯與資訊蒐集,應一同遵守相關規定。《泰晤士報》領導人Henry Reeve在《愛丁堡評論》(Edinburgh Review)上曾提及:「今天新聞界已經真正成為了一個國民階級;甚至比其他任何的階級都更為強大」。換句話說,傳播媒體本身就是一強大的階級身份之存在,需協助公眾了解問題、發表公共見解,並對政府形成制衡。這類傳播性的論述不論是商業性媒體、私人性媒體等,都應遵守其相關的道德規範。然而,時尚產業中甚少有傳媒做到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