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物興建的執照申請作業中,首要條件即需要知道,欲興建的土地位於何種計劃分區中?才能進而了解建築物量體管制為何?例如建蔽率、容積率,以及各種相應的管制法規,也就是說,如果想要取得合法建物執照,是必須要遵守政府所立定的各種法規哦!
一個地區的發展從村落逐漸演變為一個聚落,進而再發展為城鎮,早期政府是以區域、都市與非都市劃分的方式進行管理,雖有制定全國性的國土發展規劃,但因各種土地利益衝突,導致遲遲無法制定統一管理的法律依據。
在《國土計畫法》正式上路前,《區域計畫法》可說是整個土地管制計畫中的最上層法律,接著是管理都市土地的《都市計畫法》,以及管理非都市土地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而最後才是建築物興建管理的《建築法》。
主要計劃範圍的土地,為確保基礎設施的合理配置、避免資源過度開發等因素,而規範土地使用強度的一種措施。
上文中有提到都市地區與非都市地區有各自的管理法源,然而它們的土地使用分區方式也是不同的,這兩種也是常常令人感到混淆的,詳細整理如下。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中,將都會及周邊地區主要劃分為11種分區,其中工業區又依生產製造行業別再細分為4區:
然而在非都會地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同樣將土地劃分為11種分區,其中又依土地使用性質,再細分編定19種用地別: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使用地類別即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種種法條對某塊土地所允許進行的用途或活動的規範,這是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核心概念,通過限制或允許特定用途,以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和區域功能的有效實現。
例如,位處農業區的用地,理當不允許對於周邊環境高汙染的工廠設立,但可能允許農舍或農產品加工廠的設立。然而詳細規定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外,部分仍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
隨著社會發展,一些土地分區的用途限制可能與實際需求不符,例如農地被違法用於建設住宅或工廠。因此,即將上路的《國土計畫法》進一步整合了土地分區和用途規範,並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為4大功能分區與19大類:
《國土計畫法》的分級,主要依據該地區的資源價值或使用需求強度:
《區域計畫法》過去是國土規劃的最高層級法律,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將統一取代《區域計畫法》作為全國土地規劃的最高法律依據。然而,這也並非現行法令將完全不適用。如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提到:「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與過去相比,土地用途變更將受到更高層級的審核與約束,尤其是在生態保護與永續發展方面。
若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圖例的樣式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附件三當中;若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外,圖例則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1條規定繪製。
《國土計畫法》中,分區分類的圖例與顏色:
[2]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
[3]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4]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3條2項3款2目之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