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46條所稱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疑義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發文字號:勞動條 2字第 1130149125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46 條(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所稱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係課予雇主僱用未滿 18 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責任, 若同意書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出具,得認符合前開規定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所稱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 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上開規定之主 要目的係課予雇主僱用未滿 18 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責任,以確保法定代理人協助執行把關工作 ,並便於勞動檢查機關進行查驗。 二、前揭「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若其同意書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 出具,得認符合前開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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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勞動檢查員、人資、法官助理、勞動法令講師以及勞動局及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 透過勞動法律知識普及,使每個人都有正確的勞動概念,避免自身在職場上應有的權利及義務認知不足,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因此結合自己勞動領域的相關經驗撰寫勞動小小百科分享。laborpediaosh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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