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勞動條 2字第 1130149125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46 條(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所稱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係課予雇主僱用未滿 18 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責任, 若同意書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出具,得認符合前開規定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所稱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 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上開規定之主 要目的係課予雇主僱用未滿 18 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責任,以確保法定代理人協助執行把關工作 ,並便於勞動檢查機關進行查驗。 二、前揭「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若其同意書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 出具,得認符合前開規定之意旨。